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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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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的运用探索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的运用探索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的运用探索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的运用探索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的运用探索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的运用探索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的运用探索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的运用探索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的运用探索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的运用探索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的运用探索 摘要:在产品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促使生产者注重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安全性有效途径之一。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应当借鉴《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并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须有“欺诈行为”这一前提;产品责任
2、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惩罚性赔偿并非无条件的适用,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留有余地,既要考虑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惩罚性赔偿额与实际损害的关系。 关键词: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归责原则;赔偿数额 近年来,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如毁容的化妆品、瘦肉精猪肉、石腊加工的大米、有毒红心咸鸭蛋、三聚氰胺奶粉等,几乎所有的商品中都出现了伪劣或瑕疵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些重大的产品安全事件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所能得到的赔偿金额相当有限,因此,可否在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惩罚性赔偿,又称报复性赔偿、示范性赔
3、偿,是指给付被害人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经济赔偿。该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得到了显著的发展,许多国家的立法都采纳了该制度。它以其对相对弱势地位的公众人身、财产的有力保护,对侵权人的严厉惩罚,体现出保护社会利益、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惩治和预防不法行为等功能。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法律直接作出规定的较少,主要由法官或陪审团自由裁量,赔偿金的数额依被告的财产状况、主观动机、过错程度、认罪态度等方面的不同有所区别。 在一些学者主张我国应当在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同时,另有一些学者持反对观点,其主要理由是: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领域,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主张民事主体间的平等性,一
4、方受到损失时,可以依据侵权理论主张弥补其所受损失,使其利益恢复至受损前之状态。而惩罚性赔偿是支付给利益受损方的超出其损失的赔偿,其适用缺乏法律依据,况且惩罚性赔偿相当严厉,有可能加重生产者的经济负担,挫伤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另有学者认为我国可以在《产品质量法》中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政处罚力度,通过行政处罚同样可以达到惩罚恶意生产者的目的,无需再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义 国外产品责任立法中大都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意味着我国出口到国际市场的产品一旦有质量问题,将面临着几十倍、上百倍于产品价格的巨额惩罚性赔偿,而国外的瑕疵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则只需按《消
5、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进行双倍赔偿即可,而且对于经营者欺诈的举证,消费者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此一来,中国消费者面对强大的跨国公司,就会完全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绝对弱势地位。 同时,由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中尚无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中外用户面临同样的产品质量问题时,我国消费者往往处于非常尴尬的处境。1999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软盘控制器(FDC)缺陷事件中,东芝公司给美国的550万电脑用户免费更换FDC并且每户赔偿433美元,而对中国用户仅仅提供了一个可以免费下载的补丁软件作为对缺陷FDC的补救,既不更换FDC,也不给予分文赔偿。2001年的日本“三菱帕杰罗越野车”
6、事件中,在中消协的几经努力下,三菱公司只答应对中国用户的瑕疵刹车油管进行更换,却不愿支付赔偿金。2010年初的“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丰田公司对其他国家用户除了更换有瑕疵的刹车脚踏板之外,还进行一定数量的金钱赔偿,但其只愿意给中国用户免费更换瑕疵脚踏板,仍然拒绝赔偿。从法律角度看,上述外国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因为我国立法中的产品责任只是补偿性赔偿,缺乏惩罚性赔偿规定,外方公司钻了我国法律的空子。由此看来,在产品责任中采用惩罚性赔偿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促使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产品质量。由于我国缺乏相应制度安排,很多侵权案件的赔偿额明显低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7、对侵权人的制裁力度不大,难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如果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促使经营者主动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危险产品投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例如,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1975年开发出“宾托”牌小汽车,该汽车油箱设计有缺陷,但其董事会从商人角度出发,计算出改进此缺陷的费用高于预计发生事故所支付的补偿性赔偿金,最终未对其缺陷改进而使消费者遭受严重伤害。法院于1981年判决其除了承担巨额损害赔偿金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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