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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路径——以公平效益为视角作者:金炜发布时间:2011-09-1310:40:27内容提要: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时,既要保护在先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也要关注在后商标权人的正当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要加强对权利冲突案件的司法审查,妥善处理纠纷。保护在先著作权,以禁令形式撤销商标权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首要原则,客观上却导致了公平效益的缺失。因此,在确认侵犯在先著作权的前提下,司法应该兼顾公平与效益,作出更为合理的裁判;同时应充分倡导权利人的意思自治,以和解实现共赢。关键词:商标权著作权权利冲突公平效益近年
2、来,伴随着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社会竞争的重心,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现象日渐显现,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就是其中的重要表现之一。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主体依据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同一客体分别享有商标权与著作权,由此而产生的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实际利益关系相互抵触的法律状态。从法理来讲,著作权与商标权相比一般是在先权利,因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标识在取得注册之前首先要设计创作完成,而著作权自该标识(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典型案例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长达两年之久的“上岛咖啡”[1]注册商
3、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纠纷更是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论,值得我们反思。一、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成因分析(一)商标权与著作权指向同一客体客体的同一性是权利冲突存在的首要条件。著作权是权利人对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其客体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商标权是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保护的是商标的识别性,其客体属于工商业标记。可见,商标权与著作权作为两项不同的知识产权,在权利的性质及功能上均有较大差别,一般不会发生权利冲突。但如果当事人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为注册商标
4、或者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即某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作品同时又具备商标法要求的“识别性”,商标权与著作权指向同一客体时,就会产生权利冲突。实践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主要表现为商标申请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具有显著性的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注册为商标,该标识(作品)受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双重保护,由此产生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冲突。(二)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取得方式不同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适用自动取得制度,自作品创作完成起依法自动产生;自动取得制度未进行公示,其权利人很难为外界所知。商标权适用注册登记制度,由商标申请人按法定程
5、序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后核准注册而产生,并向社会公告。一明一暗的两种权利状态,导致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商标申请人确实不知道存在其他著作权人或者明知却隐瞒商标管理部门的情形。商标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客观上也无法知晓著作权人的真实存在,最终导致商标权侵犯在先著作权的后果。(三)商标权与著作权分属不同主体因为商标权与著作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才导致权利冲突的发生具有了现实可能性。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实质上是权利人之间实际利益的矛盾和抵触,只有当依存于同一客体之上的商标权与著作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这种利益的矛盾和抵触才有可
6、能发生。如果两种利益属于同一主体享有,那么权利人就可以选择商标法或著作权法对其客体进行双重保护,权利冲突就不会实际发生,而是构成了权利的竞合。二、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解决原则(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要求在后权利的创设、行使均不得侵犯在此之前已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侵权不可能产生新的权利。如果在后权利是以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为基础,将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权利受到限制。因此,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注册产生的商标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基础上的有瑕疵的民事
7、权利。当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时,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后的商标权可能被依法撤销。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几乎毫无例外地贯彻这一原则。《德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注册商标的在先权日之前,已获得上述第9条至第12条所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并且该权利人有权禁止在整个德国领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则可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前款所述的其他权利包括:三、著作权;…”《意大利商标法》规定,“除不符合第16条所列举事项的标识之外,下列也不得被注册:…六、标识的使用将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工业产权或其他专有权。”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
8、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标主管机关应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商标专用权:…四、商标侵害他人之著作权、新式样专利或其它权利,经判决确定者。”[2]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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