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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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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侦查中的应用 论文摘要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在保障人权方面的独特的法律价值。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依赖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的必要改革,特别是相关执法人员观念的提高。 论文关键词无罪推定侦查刑讯逼供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在保障人权方面的独特的法律价值。在我国,侦查人员民主法制观念较为薄弱,“有罪推定”司法观念根深蒂固,刑讯逼供、审前羁押措施滥用等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的情形大量存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依赖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的必要改革,而最重要的首先是
2、相关执法人员观念的提高。文章主要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一)从法理上看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涉及到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几乎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都会涉及到;而且刑事诉讼关系到社会最重要的价值——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剥夺。因此,刑事诉讼法应平衡公民个体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使作为个体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免于受到强大的国家机关的过分侵犯的角度保证公民的自由和安全;在另一方面,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国家权力背离公力救济的
3、初衷走向异化和恣意。为反对“有罪推定”与刑罚擅断,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这深刻地体现了近代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独特法律价值。 (二)我国对无罪推定的态度 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在国内,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通过司法解释确认“疑罪从无”原则。现在我国刑法中强调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立法上由原来的“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迈进了一步。但这些修改,只是突出了法院
4、的定罪权,对无罪推定的其它内涵并无涉及。因而,无罪推定原则并未在我国立法上获得明确承认。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说明我国已经对国际社会承诺采纳无罪推定原则。为与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趋势相协调,我国立法中必然会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中的应用 由于“有罪推定”是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则,在《唐律》中就有关“疑罪从有”3的规定,而我国推行民主法制的时间并不长,受几千年封建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有罪推定”的观念在办案人员的头脑中已根深蒂固,我国的现实侦查实践中大量存在与无罪推定原则格格不入的刑讯逼供、审前羁押措
5、施滥用等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现状对如何将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侦查进行探讨。 (一)当前侦查活动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的冲突 我国当前的侦查活动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担心“无罪推定”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定”的原则,普遍认为被抓起来的犯罪嫌疑人肯定有问题,从一开始就视犯罪嫌疑人有罪,并认为证明无罪的责任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为自己开脱,就视为当然有罪。既然有罪,其就应当在侦查的任何阶段,对有关犯罪事实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无权保持沉默。否则,被视为抵抗侦查,认罪态度不好。侦查人员在讯问经常使用
6、“你说不是你干的,那是谁干的”、“你要不是犯了罪,怎么会抓你来?”等有罪推定式讯问话语。 2.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由于侦查人员受“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影响很大,办案指导思想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的倾向。“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认为,有罪口供是证据之王,并重视无罪辩解的不合理性,轻视其合理性。因而在“有罪推定”的大前提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又坚决不认为自己有罪,侦查人员动用刑讯逼供手段强迫其提供有罪的口供是很正常的事情。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层出不穷,有的刑讯案件,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影响之巨大,触目惊心,令人发指,如众所周知的“佘祥林冤
7、案”、“杜培武杀妻案”。 3.审前羁押强制措施滥用。审前羁押在性质上,一贯被认为是侦破犯罪、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在此定性的影响下,一方面,在实践中,拘留、逮捕为最常用的强制措施,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极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羁押期限超过判刑期限的情况并非罕见。这一问题也与有罪推定有关,既然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为了防止“放虎归山”,就要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在案情疑难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恢复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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