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勤管理办法(附请假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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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考勤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员工考勤管理的机构与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查与考核。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3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员工考勤管理工作包括员工考勤、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避孕假、探亲假、学习假、带薪年休假管理等内容。4员工考勤4.1员工考勤以班组、科室为单位,以场(站)领导、车间主任、部(室)领导管理为主,人力资源办公室主要进行宏观管理,抽查、监督各单位考勤执行情况。4.2各单位考勤员每月五日前将考勤统计表经单位领导审

2、查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门核实,作为计发工资、津贴等的依据。5事假管理5.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经批准每年可请不超过五天事假(包括零星事假),并扣发假期工资和津贴。5.2零星事假达4小时以上的,按一天计算,假期不满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5.3因私申请去港、澳、台、出国的员工,请事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病假6.1员工因病请假的,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的建休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等特殊情况,须补办请假手续。6.2员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不另给病假。因患急病,不能在探亲期满按时返回,须有乡、镇以上(含乡、镇一级)医疗单位的建休证明,经办理请假手续按病假处理。6.3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

3、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医疗期按国务院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6.3.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6.3.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6.4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

4、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5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医疗期终结,尚不能痊愈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病退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经有关部门批准,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6.6员工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的,不扣工资。六天至一个月的,发给基础工资(固定工资的70%,下同)。6.7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医疗期六个月以内的,按以下规定发放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60%,满两年不满四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70

5、%,满六年不满八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90%,满八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100%。员工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疾病救济费。6.8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工作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发给员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可增发不低于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可增发不低于100%的医疗补助费。6.9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如被确认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

6、的,其鉴定费用可由单位给予报销;若被确认为能从事企业安排的岗位工作的,其鉴定费用由本人承担。7婚、丧假管理7.1员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给十五天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给三天婚假。7.2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给假三天。7.3经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内,其工资照发,车船、住宿等费用由员工自理。8产假及节育避孕假管理8.1产假是指妇女分娩后国家给妇女享受休息的时间。8.1.1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并在一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可给一百三十五天产假,男职工可给

7、七天照顾假。8.1.2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或生多胞胎的女职工,其产假(含七个月以上的早产)为九十八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婴增加十五天。8.1.3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由于身体状况,无法上岗,持有市级以上医院建休证明,经批准可以请产前假。生育假期满后身体尚未完全康复,持有市级以上医院建休证明的,经批准可以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的工资发放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8.1.4女职工请产假,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由社保基金按照《计划生育保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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