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2015届高三上学期第一次摸底考试语文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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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届高三年级(上)“三年磨一剑之亮剑”第一次摸底考试语文学科试卷试卷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注意事项:1.本试卷分第I卷(阅读题)和第II卷(表达题)两部分。其中第I卷第三、四题为选考题,其它题为必考题。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并贴好条形码。2.作答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第Ⅰ卷阅读题甲必考题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社会,中国古代的刑这一概念兼有法与罚两种含义。秦王朝的“严刑峻法”使秦朝迅速灭亡,也使汉朝面临危机。此时,董仲舒适应历史需要,

2、以孔孟思想为基础,吸收诸家学说,创造了一个新的儒家理论体系。在法律方面,他提出“德主刑辅”的主张,用“软硬两手”代替“专制刑治”。据此,董仲舒认为,官吏应该“据法听讼”和“依法刑人”,但他更侧重倡导“据义行法”和“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亦称“经义决狱”,其特点是司法者不是引用正式的法律条文断罪,而是凭借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来判案;被引用的儒家经典包括《诗经》《尚书》《礼记》《易经》《春秋》等,尤其是孔子所辑的《春秋》最为常用,故名“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的最大贡献主要表现在它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礼法融合”,其表现为法律使用上的礼法融合和审判方法上的礼法融合。

3、“春秋决狱”在法律使用上改变了以往依照客观情况“一刀切”的司法方式,采取根据不同案件情形区别对待的方式,在审判方法上改变了秦以来客观主义审判方法,开始特别重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动机因素的衡量。当法律与“春秋决狱”发生矛盾时,官吏们往往舍法律而取经义,并最终将经义法律化,即以礼入法。但“春秋决狱”也有其弊端,即加大了司法的随意性。“春秋决狱”之后,“引经注律”的活动不断发展,唐朝统治者在法律中渗透了大量的礼教的精神内容,即唐代不少的法律是根据礼义制定的,特别是《唐律疏议》,作为古代法典的代表,它是我国古代文献中将法和礼的关系体现得最为完整而又较早的典型之作。它不仅是以经立法的结晶,也是整

4、个法律儒家化的浓缩和再现。至此,法律已然完全伦理化。清末的法律改革,实际上是清政府假借变法之名,而行修律之实。为此,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把原有的“一准乎礼”的立法原则向“一准于法”的立法原则改变,修改了很多涉及伦理道德的规则。他们的主张是,法律是国家的制裁,而道德是内在的制裁,因此道德的事情不能规定在法律中。但他们并非完全不考虑道德因素,只是将道德与法律分开。与此相反,礼教派主张礼是刑法之本,伦理纲常应该是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如果失掉这个根本,刑法则失掉了固有的社会基础。“礼法之争”使得清末的修律采用了西方的法典体例和立法技术,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刑罚人道主义,划清了法

5、律和道德的界限,也使中国传统的礼刑关系到此发生了突变。尽管立法的指导思想不能脱离中国的传统文化,仍然把伦纪纲常礼教放在首位,但法律已经以独立的身份出现,表现出很强的法律自身独立的价值理念。(摘编自李玮《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考证》)1.下列表述,不能体现“礼法结合”思想的一项是A.鉴于秦朝迅速灭亡的历史事实,董仲舒适应历史的需要,提出“德主刑辅”的主张,并且认为官吏依法断案刑罚的同时,更应该“据义行法”和“春秋决狱”。B.董仲舒为了使社会的法制建设适应历史需要,认为官吏断案应“据法听讼”和“依法刑人”,不否认法律条文在断案中的作用。C.董仲舒提出的法律主张其实是用“软硬两手”代替

6、“专制刑治”,凭借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来判案的“春秋决狱”就出自这一思想。D.“春秋决狱”更注重礼的作用,它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礼法融合”,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有着很大的贡献。2.下列理解,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A.由于司法者引用《诗经》《尚书》《礼记》《易经》《春秋》等儒家经典判案,而《春秋》最为常用,所以有了“春秋决狱”这一称法。B.“春秋决狱”所表现出的审判方法上的礼法融合,改变了秦以来客观主义的审判方法,开始特别重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动机因素的衡量。C.当法律与“春秋决狱”发生矛盾时,官吏们往往舍法律而取经义,并最终将经义法律化,即以礼入法,他们的做法使“引经注律”的活动发展

7、起来。D.唐朝统治者在法律中渗透了大量礼教的精神内容,不少法律是依礼义而定的,《唐律疏议》就是法律伦理化的代表。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A.在处理案件时,“春秋决狱”改变了以往依照客观情况“一刀切”的司法方式,对不同案件区别对待,体现了法律使用上的“礼法融合”。B.作为古代法典代表的《唐律疏议》是我国较早的法礼关系体现得最为完整的典型之作,是以经立法的结晶,是法律儒家化的浓缩和再现。C.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主张将道德与法律分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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