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513879
大小:243.06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8-07-23
《吉林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步伐,根据《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办联[201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工信局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第四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企
2、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承担。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1-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3、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五)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六)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包括:《吉林市市级企业-2-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
4、;《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信局。(三)市工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核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三章评 价 第九条 依据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市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当年按要求前将评价材料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局。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
5、料》(见附件2)等。 (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局对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指定日期之前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二份)。 (三)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按照《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论,并形成评价报告。-3-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60分以下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逾期一个月未上报评价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三)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
6、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的;第十二条市工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局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信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二)评价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
7、重后果的;-4-(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被撤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科技局、吉林海关等部门通过落实国家、省市技术创新相关政策来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第十八条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九条符合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