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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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等形式交由其他法人、个人经营或

2、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下列原则:10(一)坚持依法交易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经属地镇主管部门预审后,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核审批程序,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许私下交易或暗箱操作,否则视为无效。(三)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坚持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尊重农民自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确保集

3、体资产保值增值。(四)坚持长远利益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符合地区整体发展规划,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农民长期受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五条门头沟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下列产权交易行为,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养殖水面等;(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资产交易,包括房屋、农机具、车辆、农业生产资料等;(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交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依法可交易的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经营权等;(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

4、。10鼓励各类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和农民个人所持有的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第二章交易机构第六条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日常工作。区农委、监察局、财政局、园林绿化局、法制办、旅游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建立,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同时加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门头沟办事处

5、”牌子。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工作部署;(二)指导镇、村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体系和制度建设;(三)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审核备案、督促检查、业务培训工作;(四)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及其他相关工作。10第八条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第三章交易形式和程序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

6、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交易准备。各镇要积极研究、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农村产业项目,落实好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严格把关,新城区和重点镇已纳入总体开发和重点招商项目开发范围的土地,不得随意进行产权交易。(二)交易申请。出让方在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核审批程序后,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农村产权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2.农村产权交易民主决策记录;103.属地镇党委、政府的审批意见;4.农村产权交易决议及方案;5.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6.出让方产权权属有效证明;7.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

7、要提交的其他材料;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评估审定。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对需要进行评估的交易事项组织专业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四)受理登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出让方提交的产权交易申请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通过登记审核的出具《产权出让登记通知书》。对资料齐备且经过评估审定的交易申请,出具《产权出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标注“同意发布”;对不予受理的交易申请,在《产权出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并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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