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有利解释原则的运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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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中有利解释原则运用的问题组员:潘霞,胡杰案例12009年9月20日,王女士新买了一辆五菱客车,买车时便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当时,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险期从2009年9月22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21日24时止。买回车的当天下午,王女士的朋友小李便驾驶这辆尚未上牌照的客车上了路,在由南向北行至和平南路大众巷口时,不慎将行人李某撞倒,李某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发时不在保险期内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约定保期的行为与交强险保单“即时生效”的规定相悖,故认定该保险合同应从出单时即时生效,保险

2、公司应承但相应责任。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定小李有期徒刑1年8个月,赔偿死者家属24.5万元;车主王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其12万元的保额内承担赔偿。分析:中国保监会200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1.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2.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摘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以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范畴的一种格式合同。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表现为为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是由保险人或主要机关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在进行保险活动时基本是放弃参与制订合同条款的权利,处于选择接受或否定

3、接受的被动境地。这就引发这样的问题,投保人与保险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中的“不平等”。基于保险合同自身所特有的技术性、专业性语言较强,从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专业性语言的理解局限凸显,容易导致双方对保险合同内容和真实含义产生理解的分歧,产生争议。解决这些争议的前提就是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以明确其含义。有利解释原则作为特殊解释原则对格式合同所产生的问题发挥了作用,同时由于有利解释原则本身存在着主观判断因素,并且《保险法》关于该原则之解释也过于表面,没有具体标准,出现了具体操作适用上的弊端,造成司法实践中该原则被无限制地扩大适用,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也违背了有利解释原则确立的平衡利益,使平衡于保险活动

4、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天平有失公平,有利解释原则并非是放置四海,皆准的铁律,而是有其严格的使用条件,在个案处理中有利解释原则应该是司法者进行合同解释时所握有的最后王牌。(一)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合同的解释是指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合同条款所用的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对于当事人缔结的保险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何解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意图解释,即合同解释应当探求缔约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图,而不拘泥于合同所用文字。合同解释的结果,应当有助于当事人缔约目的的实现。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在现代合同法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但

5、由于该合同一般由保险人拟定为格式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保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同时保险人精确计算风险,相比较而言,意思表示弱势方处于不利地位,有可能使合同丧失平等、公平的原则。甚至在合同中出现有失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故格式保险合同在适用一般解释原则时应遵循诚信原则。除此之外,格式合同还有特殊解释原则,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原则大致分为三种:一是一般理解解释,即依意思表示弱势方平均的合理的理解而解释;其二是歧义不利表意者解释,即作对决定合同条款一方或使用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三是严格责任解释,即作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使其免责最小的解释。在实践中上述解释的适用是有顺序的,因而各原则的适用顺序也应

6、以何种解释更接近合同当事人真意为序。(二)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作出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

7、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一)有利解释原则的起源有利解释原则,又称为“疑义利益原则”,它来自于古罗马的一条谚语:“有疑义应为表意人不利益之解释”。有利解释原则是从非起草人的角度而言,即对含混的合同语言作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对非起草人有利,则对起草人即为不利,从起草人的角度出发又可称为不利解释原则。二、有利解释原则有利解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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