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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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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农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研究与分析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涉农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蔡虹提要:涉农群体性纠纷的成因具有多方面性,其能否得到有效解决不仅影响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影响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持。而涉农群体性纠纷的主要类型和性质决定了诉讼解决的充分可行性以及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整体不可采性。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涉农群体性纠纷,必须从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改善司法环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等方面入手。一、涉农群体性纠纷的产生背景及主要表现16近年来,“三农”问题倍受社会广泛关注,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我国农村土地纠纷一直呈上升趋势,农民合法权益受
2、到侵犯而引发的冲突、械斗、上访、围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件也明显增多。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大国,土地与广大农民的生存、就业、发展、保障紧密相连。农民的土地权利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特别是群体性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不仅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从涉农群体性纠纷产生的背景、原因来看,首先,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不太稳定,几经变化,而土地变动缓慢,因此产生矛盾。例如,我国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曾经推广过“两田制”,即实行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种土地使用制度,而在这种制度被国家认定不利于土地的长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区却还在积极地继续施行,导致现
3、实与国家政策和法律脱节。2003年新的《土地承包法》颁布,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土地承包最低30年不变。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现状的混乱,良好的法律政策无法实际良性运行。我国法律、政策的多变性,与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土地状况混乱,以及我们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所产生的矛盾,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并且群体性特征明显。16其次,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然而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纠纷产生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结构性因
4、素。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很明显,前几年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300元、500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者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导致心理不平衡而产生纠纷。再次,有些农村基层组织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荒碱地、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与此同时,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在弱化,有些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对群众的号召
5、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很多都是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16最后,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普法工作的开展,农民的自我意识、土地主人翁意识、法律意识明显加强,对土地收益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了更好的维权,他们往往联合起来,因而形成群体性纠纷。从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看
6、,涉农群体性纠纷比较集中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3条、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46条至52条、58条至60条,《中16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8条、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等明确了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即土地所有权由国家和集体所有,且做了详细的划分。通过上述立法,我国确立了国家和集体两级土地所有权,但由于长期受土地所有制姓“公”或姓“私”观念影响,“我们无法回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
7、上有名无实的状况。权利主体虚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弱化的原因与表现。”[1]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运行来看,其“不仅范围较窄,其所有权权能除占有、使用、收益权外,农村集体对土地之处分权受到国家所有权的严格限制,一定程度而言,农村集体所有权仅仅是国家所有权之补充或附庸,其产生并非是国家平均地权的结果,而是国家进行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2]于是出现了国家所有权至上,集体所有权受限的尴尬局面。从现有立法结构看,其着重保护者为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利益,而非对土地做出投入并使其产生实际效益的利用者即用益权人,致使国家随意以各种行政手段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
8、权仅具形式而缺乏实际权利内涵。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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