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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及制度构建2012-06-2010:05:45
2、来源:人民法院报
3、作者:郑学林刘小飞 对于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损害的案外人规定何种救济程序,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主要争议有: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应作何选择,案外人范围如何界定,具体程序如何构建。 一、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之选择 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通过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救济案外人权益;二是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即由案外人起诉请求撤销生效裁判中与其权益相关的部分获
4、得救济;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案外人另行起诉制度,即由案外人以原审当事人为被告另行起诉主张权益,获得新的判决得到救济。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比较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以下几方面有显著不同: 一是管辖法院不同。根据我国现行“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规定,若采取案外人申请再审模式,则案外人需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若采取第三人撤销之诉模式,因该诉与原裁判审理情况密切相关,且案外人的主张并未经过审理,则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二是所针对的裁判范围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所针对的是生效
5、裁判的整体,并通过对该裁判整体启动再审获得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则针对生效裁判中涉及案外人权益的内容,若案外人权益与裁判整体内容密不可分,才审理裁判全部内容。 三是效力范围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则全案启动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全案中止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理由成立的,在不涉及全案的情况下,仅需就涉及案外人的相关判项是否应予撤销进行审理。 四是审理范围和程序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启动的再审案件,若案外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追加其为当事人,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时追加其为当事人;若案
6、外人非必要共同诉讼人,则仅审理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判决的合法性,并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项,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案外人和原审当事人还需另诉解决。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理后,认为第三人主张成立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并可同时依当事人请求作出新的判决,不影响未被撤销的判项在原审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基于上述比较,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利于尽量减少对于生效裁判稳定性的冲击。案外人未参加原审诉讼,其诉讼请求未经审理,而再审是原审程序的重开与续行,是建筑在已对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基础之上的特别救济程序,单纯通过赋予案外
7、人申请再审权利解决案外人权利救济问题,必然遇到程序障碍,如在原审裁判系二审裁判情况下,直接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或者直接撤销二审裁判是否妥当,如何保障案外人的上诉权,案外人是否需要一并遵循再审期间,等等。而通过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分因案外人起诉与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启动的审理程序,规定不同的程序规则,有利于更为周全地保障案外人的程序权利,同时适度分流案外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带来的审判压力,不失为一种更优选择。 (二)案外人另行起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比较 笔者于今年5月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与再审制度”考察团赴德考察。据
8、德国联邦司法部官员和柏林州高等法院法官介绍,在德国,不允许因为案外人的异议而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在判决生效前,案外人可以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通过辅助参加保护自身权益,在判决生效后,案外人可以因其在执行标的物上有阻止让与的权利而针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强制执行或撤销已实施的执行处分行为,但不影响判决的效力。案外人不能动摇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案外人必须另行提起其介入的诉讼,取得一个针对其诉请的裁判来保护其自身利益。这一案外人另行起诉的立法模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通之处在于,均允许案外人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理由是
9、案外人的主张并未在前诉中得到审理,不应受前案裁判的拘束,应当给案外人行使诉权的机会;差异之处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还需对原判决是否需要撤销或者作出新的判项进行判定。 笔者认为,德国的这种做法与其立法明确限定了判决既判力主体范围有关。而在我国,既判力主体范围理论并未被普遍理解和接受,即使案件当事人不同,人们仍难以理解为何允许两个判决针对同一标的作出矛盾裁判。鉴于此,我国立法规定的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应当在后一判决中对前一判决中涉及案外人主张的判项作出是否撤销的判断,以解决判决矛盾的问题。而这正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安排,故第三人撤销之
10、诉是更为适合我国的立法模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建 (一)立法体例 在立法体例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同为针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撤销或者变更请求,性质同为诉讼上形成之诉,但又有明显差异。如规定独立于再审程序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易造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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