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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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03月24日16时06分179 主题分类:建设建筑 “城市河道”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蔡奇二○○九年三月十九日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杭州市城市河道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防洪法》、《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河道的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绕城公路范围内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对跨越绕城公路的城市河道,其局部河段的管理范围需作调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浦阳江等的保护与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统一规划、综合保

3、护、科学管理、合理开发,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城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市、区两级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

4、督管理。  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城市河道通航水域的航道、港政、水上运输、规费稽征、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据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设定的除取水许可外的涉水行政许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建设、规划、水利、绿化、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安全、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城市河道管理

5、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水、建设、环境保护、水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河网水系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城市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纳入规划年度计划进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与城市河道相关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

6、城市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专业部门在编制专业规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河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满足河道防洪排涝、通航等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实现城市河道流畅、水清、岸绿、宜居、繁荣的目标。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城市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介入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河道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

7、按照城市河道接收管理要求,向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单位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对不符合建设质量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管理单位接收。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城市河道的接收工作,并按照城市河道管理的分类,由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城市河道分别交由市、区河道监管机构接收管理。  政府城建投资及社会捐资建设的城市河道,由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接收管理;政府其他部门及社会投资建设的、在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其他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维护,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的监督。

8、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河道管理范围以城市河道规划用地红线为准;未按规划实施的,以实际城市河道整治绿线为准。尚未按照规划整治的建筑及土地,其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退让到位。  城市河道现有管理范围小于河道蓝线以外10米的,以蓝线以外10米为城市河道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应当根据建设规划的要求,设置相应规范的慢行系统,确保行人和骑车人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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