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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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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方式之反思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通常主张“撤销在后权利”。然而,撤销在后权利这种方式存在着种种缺陷。从法经济学和民法善意取得原则出发,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应区分“善意”与“恶意”。对于“善意”之情形,可实行强制许可以达到效益最大化;对于“恶意”之情形,则应撤销在后权利以保护正当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的现象,即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这种法律形态的一般表现形式为在先权利人与在后权利
2、人之间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发生的权利冲突。随着知识产权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高,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这方面权利冲突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就国内而言,早期如“武松打虎图”版权纠纷案、[1]冯雏音诉江苏三毛集团案(又称“三毛”漫画形象案),[2]近期如贵州南明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老干妈”商标不正当竞争案[3]和“百脑汇”市场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案[[4]都是权利冲突的典型案子。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特殊之处,如知识产权具有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和“一物多权”的特点,即同一知识产品上可同时存在
3、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其次,现行知识产权分散立法模式以及缺乏统一执法原则的执法模式是权利冲突的制度基础。最后,利益驱动是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经济动因。本文将剖析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主张的“撤销在后权利”的解决方式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可行选择。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的方式和原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后,自当不能回避,而应尽最大努力进行权利协调,包括权利界定、利益划分和职能协调等。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总的说来,大概有这样几项原则:其一是尊重或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其二是权利独原则;其三是权利平衡原则或利益兼顾原则。解决知识产权
4、权利冲突的方式,目前最为常见的多哭在先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请求或诉讼,要寸撤销有瑕疵的或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在后权利,而受理衫关也往往依请求为之。这种解决方式,也是舆论界广为宣传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之一。对于在先权利人的这种选择笔者认为,固然有其存在的原因和理由:首先,它符合保护或尊重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原贝要求在后权利的创设、行使均不得侵犯在此之前已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在后权利”要获得法律保护,应当刀形式到内容都具有合法性,能够成为一项独立而完整的衫利。因此,如果某一“在后权利”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基41,之上,这种有瑕疵的权利就不
5、应当存在也不受法律保护。6其次,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也是导致权利人偏好撤方式的重要原因。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万管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意识已经深人人心,加之法制宣传教育的加强,权利观念已经根石蒂固,权利不可侵犯已成共识。一旦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4t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讨一个说法”的念头立即产生。更胜于舆论界经常报道的是诸如行政机关严厉打击、查处假健伪劣产品等置之于死地而后快之类的处理方式,使得知识产权人更倾向于选择撤销在后权利这条途径。最后,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对财产权与人身权之辨证统一关系缺乏足够的认识也是
6、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有些知识产权人,由于市场经济意识不强,不能够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之客体—知识产品所蕴含的巨大的商业价值,或者过于注重人身权而疏于行使财产权,或干脆搁置知识产品。其结果是一旦发生权利冲突,对解决权利冲突方式的经济上的考虑不够。这一点,在“三毛”漫画形象案和“武松打虎图”案中都有体现。笔者将在下文中另述。从法院方面看,法院(主要是法官)支持撤销在后权利这种方式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无明文规定,就是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缺陷是法官选择这种方式的主要动因。根据法理学,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不能是法律的创造者,而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他只能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去
7、裁剪现实生活。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使原告没有这方面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撤销在后权利合法不合理,也不得不为之。这一点,在“百脑汇”案中即有所体现。法院方面人士认为,该案是市场名称权与商标权、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对于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依据不足,只能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和完善立法。同时,还认为这样做存在风险,知识产权专家也表示出这种担忧。很明显,法律依据不足将使法院趋利避害,选择一条没有风险的处理方式,而撤销在后权利简单易行,便于操作,毫无疑问是首选模式。二、撤消在后的权利并非最佳的选择撤销在后权利,固然有其法律上的依据,然而是否最佳的选择,却值得怀疑。“
8、老干妈”一案即为明证。贵州南明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南明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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