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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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Witnesstestimonyisoneofthemostcommonandwidelyusedevidence.Thetestimonybythewitnessinthecourtisofvitalimportanceinourcriminaljusticesystem.However,therearesomepheromonessuchasvaguedefinitionofthescopeofwitnessesoralowerrateofthetestimonybythewitnessinthecourtinourcountry’spractice

2、.Theimperfectlegalnormsaboutwitnessdutyisanimportantreasonbesidestheonesthatwitnessthemselveshavelowlegalconsciousnessandwitnessprotectionsystemisnotperfect.Thisthesiswillhaveastudyonhowtoperfectthetestimonybythewitnessinthecourtbyanalyzingthevalueandthedefectsofthetestimonybythewitnessi

3、nthecourtinourcountryandthelegislationandpracticeinothercountries.Keywords:thewitnesstotestifyincourt;valueanalysis;legislativestatus;legislativeideas试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开展和深入发展,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有进一步的突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最主要的成果就是改革了庭审方式,由纠问式转化为控辩式,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也使得庭审过程更趋于公平。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

4、证人大多是以提供书面证言的方式作证,这样实际上限制和弱化了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的作用,同时也使得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大打折扣。除此之外,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并且有可能导致审判的不公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将更加明显。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分析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世界司法传统和一项普遍原则。源于古典自然主义的司法听证,突出公平的价值,强调在法院审查事实和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陈述;并加以充分的论证,才能确保审判的公正,从而实现法的自然主义。(一)有利于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我国新《刑事诉讼法

5、》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以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作证据要比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推理、判断形成的结论更容易接近于事实,特别是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团不仅可以听其言词而且可以观其表情,有利于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证人的证言经过公诉方、辩护方双方的当场询问质疑,能尽可能去除证人证言中的不真实成分,更易于发现案件的本来面目。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14反

6、之,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代之以书面的证言材料,这就会带来一些问题:首先,证言材料中的疑点得不到排除。在实践中,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方材料中的疑点就不能展开有效辩论,最终是有疑点的证言材料也被作为定案根据;其次,证言材料的准确性由于传递环节过多而大打折扣。证人不出庭作证,那么法官就只能以书面证言材料作为定案依据,通常最终有定案权的法官并不一定亲自参与制作书面证言材料,而是由其他人来完成。这样证言材料从证人嘴巴到书面材料制作人笔下再到法官的耳朵里共经历了两个环节。而证人出庭作证时,证言可以直接从证人的嘴巴传到法官的耳朵里,减少了一个传递环节。根据信息传递原理我们可以

7、知道,传递环节越多,那信息的可信度就越低;再次,书面证言材料制作人在制作证言材料时总是怀有特定的目的和倾向,总是偏向于收集对对方有利的证据材料,而不愿提及对对方不利的材料。这样就不利于法庭全面真实地了解案件情况,容易形成偏听偏信;最后,一些与出庭作证制度相配套的制度落空。证人不出庭就会使证人作证前的宣誓制度以及对证人的告知制度得不到落实,而这些制度对督促证人充分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预防伪证、假证有重要意义。(二)有利于保证质证和审判顺利进行质证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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