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谈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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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之前,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较低,而证人出庭作证率的高低严重影响着我国刑事案件的庭审效果和质量,因此,法律界人士对新《刑事诉讼法》寄予厚望,希望能够通过修法提高证人出庭率,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施行,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检察院、法院的工作量,控方证人甚至有可能因为没有经验落入辩方陷阱从而给指控犯罪造成影响。对于控方来说,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案卷笔录已经能够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该案卷笔录“高度认可”,再加上法院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顺利

2、给被告人定罪的愿望,这些都促使控方一般不会主动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被告方更没有充足的诉讼资源让证人出庭。再加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保护、经济补偿等制度大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新法施行以来,证人出庭作证率未能得到明显提高,因此有必要对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相关制度作一反思。二、修正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与解析(一)设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让所有案件中的所有证人全部出庭作证既不现实也没必要,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出庭作证的仅限于“关键证人”,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

3、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一条款在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第187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对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防止冤假错案,提升侦查人员素质及办案质量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

4、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不出庭作证,其之前所做证言并不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鉴定人不出庭,当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也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经通知鉴定人仍不出庭作证的,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强化保护措施以免除证人作证后顾之忧证人出庭作证不积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作证之后自己或是近亲属会受到报复,而原先的《刑事诉讼法》缺乏对证人应有的保护。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作证保护措施,对四种犯罪提供证人保护措施,但是,如果犯罪分子不能被判处死刑或是较长的刑

5、期,很多证人会因为害怕报复而不敢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又限制适用死刑,使得证人更是不敢作证,因此有必要采取保护证人的方法促使证人作证。一般来说,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好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亲属关系等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证人作证前后免受干扰或报复。[1]当证人因为作证而使自己以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时,司法机关应当提供人身保护。(三)落实保障措施以维护证人作证的合法权益证人作证会产生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如果不能使得证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将极大地影响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作证保障制度,第63条规定“

6、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司法机关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助标准,对证人因为作证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助,同时监督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因为作证而克扣证人薪酬和福利待遇。(四)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或是出庭后拒绝作证,将极大地影响庭审效果,导致公诉人不得不申请延期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

7、,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一规定,使得司法机关尤其是检、法两家对于证人到庭质证问题得到了根本性解决,证人的作证义务在庭审阶段得到了落实。同时,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排除在强制到庭作证的范围之外,并不强制要求证人"大义灭亲”,维护了社会细胞“家庭”的稳定,体

8、现了人权保障理念,实现了“亲亲相隐”的回归,是我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质性进步。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证人出庭作证范围界定模糊新《刑事诉讼法》在证人出庭作证范围的问题上,采取了比较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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