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台湾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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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規名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國99年05月26日修正)法規名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國99年05月26日修正)   第 一 章 通則第1條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第2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第3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第4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

2、現在地法。第5條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第6條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第7條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第8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第 二 章 權利主體第9條

3、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第10條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第11條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

4、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項之限制。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第12條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第13條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第14條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一、法人之設立、性質、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二、社團法人社員之入社及退社。三、社團法人社員之權利義務。四、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六、法人及其機關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七、章程之變更。八、法人之解散及

5、清算。九、法人之其他內部事項。第15條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 三 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第16條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第17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第18條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

6、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第19條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第 四 章 債第20條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

7、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第21條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第22條法律行為發生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債者,其成立及效力,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第23條關於由無因管理而生之債,依其事務管理地法。第24條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第

8、25條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第26條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商品製造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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