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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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许可)实施机关:宁波海事局受理部门:政务中心申请人: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2、施工作业/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活

2、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两份);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4、施工/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5、与施工作业/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7、施工作业/活动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9、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一式两份)(必要时);

3、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12、安全管理协议。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政务中心)东海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航标法规添加时间:2010-9-9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东海海区航标设置管理,根据交通部《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东海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航标设置是指航标新设、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况改变。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东海海区水域和相关陆域航标设置的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

4、。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的设置除外。  本办法所称东海海区是指北纬35°08′30″至23°30′之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相关陆域。第四条(设置标准)  航标设置应当符合国家、交通部和上海海事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第五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东海海区航标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海区航标管理机关)。负责本海区内第一类航标设置的审查和第二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上海海事局所属的各航标处是各自辖区的航标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航标设置的审查工作。  上

5、述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和辖区航标管理机关统称为航标管理机关。  上述所称第一类航标设置是指灯塔和DGPS差分台、无线电导航台等无线电航标的设置。第二类航标设置是指导标、灯桩、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雾号和雷达信标等航标的设置。第六条(管理原则)  航标设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两级审核的管理原则。  沿海公用航标由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根据航运发展和船舶航行需要,统一规划、设置。  港、航道建设单位和专业单位应将航标作为港口、航道、码头等建设的重要配套安全设施,列入建设项目。并向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

6、。  航标管理机关根据航行安全的需要可责令有关单位设置航标。第七条(设置程序)  港口、航道建设单位和专业单位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将有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航标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并听取航标管理机关对航标设置的意见。  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及时(最迟于航标设置施工前60日)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申请,并附初步设计资料。初步设计资料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设置区域自然环境情况,港口、航道、码头等主体工程概况,航标总体配布情况(需标明各航标名称、类别、作用范围、灯质、北京大地坐标系标位等情况),航标

7、技术指标和专用设备配置情况,施工工艺、流程,建设期限,使用期限,管理维护要求,工程概预算,以及配套的配布和设计图纸。设计所用的海图、港口航道图应为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最新的,不小于1:10000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航标设计工作应由具备航标设计资格,并持有相应证书的单位承担。  航标设置申请经批准后,进入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  航标建成后及时发布临时航标动态,并申请航标管理机关对所设航标进行效能验收。  效能验收通过后,由航标管理机关颁发《航标设置许可证》,并发布正式的航标动态,所设航标正式投入使用。第八条

8、(审批程序)  公用航标的设置,由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报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批。涉及第一类航标设置的,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管理机关审批。  港口、航道建设单位和专业单位申请设置航标,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自收到设置申请和相关设计资料之日起,根据国家、交通部和上海海事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同时征询当地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报海区航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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