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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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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10222(颁布时间)20010501(实施时间)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文号)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5月1日起实施。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条 加强城市景观灯饰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依据《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景观灯饰的规划、设置与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灯饰是指用于美化、装饰城市夜景的户外灯饰和灯饰广告。户外订饰:包括各种建筑
2、物、构筑物外部的立面灯、顶部灯、轮廓灯、彩灯及其它灯光造型和灯光景物。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景观灯饰设置的主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灯饰设置的管理与监督。各区城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工作。市商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沿街商店、餐饮和娱乐场所景观灯饰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公用设施产权部门负责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广场等大型市政设施景观灯饰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游园、绿地、花坛景观灯饰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电业部门负责景观灯饰的用电保障工作。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应配合搞好城市景观
3、灯饰设置管理工作。第五条 景观灯饰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景观灯饰总体规划,结合本区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区的景观灯饰方案,在市景观灯饰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第六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一)沿主要街路公用建筑物、构筑物;(二)街路以外高度在三十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三)广场、绿化带、大型花坛、浑河城市段两岸;(四)沿主要街路两侧的橱窗、牌匾、画廊、报廊;(五)固定式户外广告;(六)市政府指定的场所。第七条 前条区域内应当
4、设置景观灯饰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因无力进行景观灯饰建设的,可由景观灯饰主管部门及工商部门共同组织广告招商进行灯饰建设,产权单位应予以配合。第八条 凡在丹东路、和平路、望花大街、千金路、新抚路、十一道街、十二道街、永济路、武功街、东西一路、东西四路、东西七路、东西十路、解放路、西三街、东三街、民主路、自由路、迎宾街、永安路、永宁路、礼泉路、南阳路、凤翔路、丹凤街、浑河南路、沿滨路、戈布路、将军街、临江路、宁远街、新华大街、长春街、新城路、东洲大街、绥化路等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改建、修饰建筑物的,景观灯饰应当与建筑
5、工程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景观灯饰主管部门应参加建筑物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并提出景观灯饰设置意见。第九条 沿主要街路两侧商业门市必须按照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要求及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定,设置灯光商业牌匾,搞好门前景观灯饰设置工作。制作和设置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动显示器、外打灯形式进行灯光装饰。第十条 凡在城市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和个体经营者均有参与城市景观灯饰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城市公园、绿地、雕塑和灯饰广告等景观灯饰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
6、单位或景观灯饰设置、管理单位自行负责。第十二条 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必须结构牢固并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确需要拆除的,应征得市城市景观灯饰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四条 城市景观灯饰设施应按规定时间运行,一般应与路灯同步开启。每天亮灯时间不少于3小时,周六、周日不少于4小时,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亮灯时间应适当延长。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经常保持景观灯饰设施的完整和功能良好,景观灯饰设施和灯光广告出现故障、残缺或失亮时,应在3日内修复。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
7、主管部门或区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处罚:(一)对应按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规定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未设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设置;(二)未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予以改正;(三)景观灯饰设施残损,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修复;(四)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残损或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整改或强制拆除;(五)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设计要求安装景观灯饰设施的
8、,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六)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恢复;(七)对破坏城市景观灯饰设施,影响景观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除责令按原价值两倍予以赔偿外,并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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