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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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探析内容提要:新婚姻法颁布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呈连年上升之势。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会增加不稳定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种忧患。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基层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新型婚姻家庭问题不断增加,如;探望权的执行问题,婚内契约效力的认定问题等等,本文仅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易遇到的以下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探析

2、。一、原告起诉离婚时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立案及审理问题,二、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问题;三、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视为赠与的问题:四、关于离婚时返还彩礼问题。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为了应对司法在婚姻家庭领域面临的新挑战,法官应当不断加强学习,加深对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勇于并善于探寻婚姻法条文背后所隐藏着的体现法律客观目的性的真精神以及方法。全文共5319字。以下正文: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一方

3、面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观念已发生改变,更加注重和追求婚姻质量,不再将离婚视为一件不光彩的事,当感到夫妻关系无法维系后,一方即提出离婚。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社会交往的频繁,因婚外情导致夫妻不和的纠纷明显增多。随着此类案件的上升,一些新型的婚姻家庭问题也频频出现,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善于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分析处理。下面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析。一、原告起诉离婚时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立案及审理问题。离婚案件原告起诉时首先应当提交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

4、夫妻关系证明。但在某种情况下,原告却无法提交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遗失或对方将结婚证隐藏,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乡、镇民政所现在又查找不到双方结婚登记时的档案资料,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在此情况下如何立案及审理呢?实践中对此有二种观点:一是因当事人无法提交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不能确认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可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如能

5、证实双方确已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可按结婚登记后的离婚纠纷处理。笔者不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当事人不宜接受。如果当事人确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只因提交不出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夫妻关系证明,就按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来处理,当事人从心理上一时难以接受。5其二:有损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若按事实婚姻进行处理,经调解不能和好的,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又找到了结婚证或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乡、镇民政所又找到了结婚登记档案,将会出现法律文书中确认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

6、,有损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其三:事实婚姻的离婚与办理结婚登记后的离婚在结果上不尽相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调解和好或撤诉的,应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在调解书或裁定书中应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效。调解不能和好时,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婚时,经调解虽不能和

7、好,但在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①。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但认为在确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事实的证据方面应进一步完善,除了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外,还应考虑当事人双方户籍登记中能否显示双方的夫妻关系,原办理结婚登记的乡、镇民政所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事实是否确认,当事人住所地计划生育部门留存的相关资料等。通过对上述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认证,来确认双方是否办理过结婚登记。如能够证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即应按结婚登记后的离婚进行处理。二、一方婚

8、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条有一个关键词“投资取得的收益”,所谓投资取得的收益即投资收益,而现行司法解释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在具体实践中,人民法院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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