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重点集锦(萧山)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重点集锦(萧山)

ID:12780474

大小:103.00 KB

页数:37页

时间:2018-07-19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重点集锦(萧山)_第1页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重点集锦(萧山)_第2页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重点集锦(萧山)_第3页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重点集锦(萧山)_第4页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重点集锦(萧山)_第5页
资源描述: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重点集锦(萧山)》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重点集锦(杭州地区)1、《物权法》2、《物业管理条例》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5、《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6、《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8、《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11、《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12、《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3、《浙江省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14、《浙江省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1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16、《关于加强对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的通知》17、《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isachievedYibincitysustainabledevelopmentofpowerfulguarantees1,andimprovelandresourcesofusingefficiency,intensiveusingroadtrafficresourcesaccordingtoYibincitycentercitycitypopulationfastgrowthofneed,2030cityconstructionwith3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总

3、则第一章基本原则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

4、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

5、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isachievedYibincitysustainabledevelopmentofpowerfulguarantees1,andimprov

6、elandresourcesofusingefficiency,intensiveusingroadtrafficresourcesaccordingtoYibincitycentercitycitypopulationfastgrowthofneed,2030cityconstructionwith37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

7、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

8、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