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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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

2、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第一节加害行为一、概念和特征“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若是

3、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

4、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钱经济损失。百度公司辩称:我公司为方便用户使用提供多功能的网络附带搜索功能,当用户在搜索栏内输入一个关键词后,搜索引擎会搜索到有关联性的词。这些词汇并非是我公司预先设置的,是网络用户在搜索中

5、实际使用过且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而且这些词汇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我公司并无侵害金德公司名誉权的行为。【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根据资料,并结合公司证书中体现出的相关搜索词的多样性,足以印证北京百度公司所成之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汇统计自动生成,而并非由百度公司主动创造···本案中金德管业公司主张侵权的相关搜索词,虽然单就其词义表面而言确实带有一定负面意义,但其本质仍属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之参考词汇,且系对广大网络用户类似检索内容的客观反应,既非被检索的网络信息本身,又非百度公司针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主体而

6、主观控制或创造的负面词汇···北京百度公司对这些相关搜索词的形成,既无主观过错,又无实质性的控制力。所以,金德管业公司仅基于百度搜索引擎中的相关搜索词本身的负面含义而主张百度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显然不能成立。二、作为与不作为(一)区分的标准加害行为依其表现形态的不同,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外界对此能够加以识别。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中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是作为。如,殴打他人、发表文章污蔑他人、偷窃他人财物、损毁他人汽车、放火烧毁他人房屋等。不作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从外界表现看,行为人是处于消极的静止状态,

7、什么也没干。注意:被认定构成加害行为的不作为,必须是违反了某种作为义务。(二)作为义务1、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一般来说,法律直接规定作为义务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包括以下几类:(1)亲属关系。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契约关系。如存在医疗合同、运输合同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8、《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3)缔约状态下信赖与被信赖的关系。处于缔约状态的当事人之间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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