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企业)冠名基金”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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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台市红十字会关于设立“个人(企业)冠名基金”倡议书社会各界人士:“个人(企业)冠名基金”是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发起和倡导的一种新型募捐形式,目前在我市正式全面启动。个人(企业)冠名基金设立的方式:个人(企业)向市红十字会认捐1万元或数万元资金,可一次性捐赠,设立“个人(企业)冠名基金”;也可与市红十字会签订协议认捐,分次到位,设立“个人(企业)冠名基金”,但每年分次捐赠金额不低于认捐本金的5-10%(500-1000元),直至达到认捐本金总额。个人(企业)冠名基金通常以捐赠者的称谓和救助项目的名称命名,也可以按捐赠者的要求命名。个人(企业)冠名基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

2、公正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纳入本会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助医、助学、助困、助残、助老、助孤、赈灾等项目,救助对象及标准根据本会救助程序确定。“个人(企业)冠名基金”以个人(企业)冠名既弘扬了捐赠者的善举美德,树立个人良好社会公信形象,又整合了社会爱心资源,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募捐救助机制,是个人(企业)感恩社会、回报社会、怀念亲人、教育子女的最佳方式。乐善好施,功德无量,扶危济困,福有攸归。我们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设立个人(企业)冠名基金,为我市的红十字公益事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联系电话:8810217086038213;联系人:何斌;传真:

3、85222826;电子信箱:dwjj@126.com。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东台市红十字会冠名基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红十字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东台市红十字会冠名基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为适应社会捐赠的需要,东台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个人企业冠名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捐赠者可以是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受赠者为本会,受益者为被救助对象。第二条 冠名基金是本会依法向社会募捐的形式之一,通常以捐赠者的称谓和救助项目名称命

4、名,也可以按捐赠者的要求命名。基金的捐赠者拥有基金冠名权,全称为“东台市红十字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第三条 凡热心于红十字事业,自愿向本会个人每年捐赠500元以上,一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每年捐赠1000元以上,规模口径企业每年捐赠10000元以上,可设立冠名基金。由捐赠者和受赠者双方协商,并签订《东台市红十字会冠名基金捐赠协议书》,予以确认。第四条冠名基金分两种形式:一是同时捐赠本金及增值;二是只捐赠增值,不捐赠本金。前一种形式捐赠者须将本金捐赠给本会,可一次认捐,也可分次到位;后一种形式捐赠者只将每年本金的增值部分捐赠给本会,本金由捐赠者自

5、行管理使用,本金的增值率由捐赠者与受赠者双方商定,至少不低于银行增值利率,一般确定为本金的5%。第五条冠名基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使用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纳入本会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助医、助学、助困、助残、助老、助孤、赈灾等项目,救助对象及标准根据本会救助程序确定。第六条冠名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第七条依照规定,捐赠者可持受赠者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第八条凡市内设立冠名基金捐赠者的捐赠金额,可冲抵当年本县“博爱万人捐”指导性任务。第九条本办法从2010年5月12日起实施。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东台

6、市红十字会。二○一○年五月十二日马佐里助学基金东台市红十字会会长:汤冬青东台市红十字会冠名基金捐赠协议书甲方:乙方:东台市红十字会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东台市红十字会冠名基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为支持东台市红十字公益事业,自愿认捐人民币  万元建立“基金”,用于等慈善救助项目。二、甲方为只捐增值不捐本金的捐赠者,每年须按增值率  %计  万元交予乙方,首次捐赠金额按照认捐基金额的5%在签订协议时交予乙方,以后每年分次捐赠金额按照不低于增值标准应在当年的协议日之前交付乙方。(甲方为同时捐赠本金和增值的捐赠者,首次捐赠的本金须在

7、签订协议时交付乙方,以后每年分次捐赠金应在当年的协议日之前交予乙方。)三、乙方收到甲方捐赠款后,应向甲方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并颁发东台市红十字会的捐赠证书。四、基金使用,应按乙方规定确定红十字救助项目,双方协商确定。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签名):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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