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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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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慈善基金会昆慈〔2011〕1号关于冠名慈善基金的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为全面落实昆山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实现全社会和谐首善区的目标,适应社会慈善捐助的发展需求,满足爱心人士施行社会公益的慈善意愿,推动我市慈善事业长效发展,探索以项目吸引捐助,以捐助推动救助,以救助给力和谐,昆山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市慈善基金会)决定成立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一、冠名基金概述冠名基金是市慈善基金会依法向社会募集善款的形式之一,冠名基金是由捐赠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救助项目定名、定额、定期、定
2、向在昆山市慈善基金会设立慈善捐助专户,与市慈善基金会签订捐助协议,由市慈善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来服务实施。二、冠名基金捐助方式1•一次捐入,分年助出;2.—次认定,分年捐入和助出。三、冠名基金的基本要求(-)个人冠名基金1•一次捐入,分年助出一一基金额度3万元以上,在实施中基金额度如有增加,可以变更协议;2•—次认定,分年捐入和助出一一基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到账时间2〜5年,基金额度如有增加,如需延长到账时间,可以变更协议。(二)集体冠名基金(企业、社会组织)1•一次捐入,分年助出基金额度20万元以上,在实施中基金额度如有增加,可以变更协议;2•—次认定,分年捐入和助出一一基
3、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到账时间A10年,基金额度如有增加,如需延长到账时间,可以变更协议。四、冠名基金捐赠人的权益1•捐赠人拥有慈善基金的冠名权,可以自定基金名称,对外一律称为“昆山市慈善基金会血基金”;捐赠人可以根据基金设立的皋本要求,自行决定基金额度和到账期限,可以根据慈善宗旨自行确定救助项目、救助对象,委托市慈善基金会安排,并以基金名义发放;2.捐赠人可以获得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褒奖,在各类推荐活动中给予鼓励和支持;基金总额在50万至100万元者授予“荣誉理事”的称号,基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者授予“荣誉副会长”的称号;3.捐赠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政府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其他
4、有关优惠待遇。五、市慈善基金会的责任1•无偿代理,不在基金外另收和基金内留用任何费用,保证基金全额用于慈善扶助;基金的增值部分(利息)转入昆山市慈善基金会账户,用于其他慈善救助;2•专项管理,根据基金捐赠人的意向和协议中的约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到一宗一帐,专户记结;3•冠名基金的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告知基金使用情况,冠名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六、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昆山市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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