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虹桥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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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綦江虹桥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现就张开科受贿、玩忽职守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指控张开科受贿342000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二、起诉书指控张开科犯玩忽职守罪也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称:1994年7月22日,被告人张开科主持召开綦江县县城1995年--1997年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现场办公会,在未见到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建议书、立项请示及县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手续、国土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决定修建"跨芬河人行吊桥工程"(以下简称"虹桥"),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乡委)负责,1995年6月底前竣工。  对上述指控,辩

2、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有两点未阐明,从而给人印象是被告人张开科违规拍板修建虹桥,是虹桥垮塌的元凶。  第一,1994年7月22日,綦江县的确召开了一次綦江县县城1995年一1997年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现场办公会。但召开现场办公会的主体单位是县委、县府,参加人员有县委书记、副书记、正副县长、政协副主席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内容是对綦江县1995年--1997年城市重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应该说,张开科对该会议的各项议程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在该会议上形成的各种决议、纪要不应由张一人负责,而应是集体决策。在本次会议审议的12项议题中,涉及到虹桥工程的表述为"跨綦

3、河人行吊桥工程,由城乡委负责,在1995年6月底前竣工。"由此可知,本案中涉及由城乡委负责的含义就成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控方认为,现场办公会决定修虹桥是在未见到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意想书、立项请示及县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手续、国土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决定修建的。而辩护人认为这是对工作程序颠倒的一种错误理解。我们知道,作为綦江县委、县府的工作是宏观决策,作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是微观落实。县委、县府决定修建虹桥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要任何手续。就象一个县的五年规划一样,作为县委、县府只提出在任期内要完成的目标,但目标的落实则由具体的职能部门去办理。在实施目标中,因各

4、种客观情况可能使预定目标难以实现,而目标能否完成则应由具体职能部门对县委、县府负责。因而本案公诉机关将县委、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与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等同的观点是错误的,确定目标与目标能否完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县委、县府确定修建虹桥与虹桥应当由城乡建委负责办理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建议书,立项请示及县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手续、国土规划手续、设计施工、结算验收等并不矛盾。更何况1994年7月22日的现场办公会并不是工程开工典礼,它实际上是一种对未来两年工程建设的一种规划或设想,若我们将此规划或设想主观地认定为是一种不顾客观实际的盲干,那么谁还能对未来作一种

5、设想呢?  第二,1994年8月30日,张开科主持召开了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会,对同年7月22田县委、县府现场办公会确定的建设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中对綦江人行吊桥工程要求设计美观大方,又要尽量节省资金,造价(注意静态与动态的区别)控制在200万元以内,由城乡委按此要求组织设计。辩护人认为,上述两次会议所讨论的"吊桥"与垮塌的"虹桥"不是一座桥。"吊桥"是修桥初始确定的桥。而真正修建并垮塌的"虹桥"不是一座"吊桥",而是一座普通的跨綦河人行桥。公诉机关连这两座桥都认识错误,那怎么起诉张开科所召开的上述两次会议是错误决定?县委、县府召

6、开会议确定修建的桥没有实施,而实施的桥又不是在1994年7月22日县委办公会上确定修建的。那么,公诉机关有没有强制性要求。对于这一字之差将会引发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辩护人真切希望法庭予以注意,并在仔细辨认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究竟有无"可"字后作出对事实部分的认定。  第三,在1995年12月21日的县长办公会上,张开科强调:"一是建筑安全,决不能出问题。成立綦江县建筑安全督导室,组长贺际慎、林世元,负责把近两年来四层楼以上的工程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发出通知,禁止住人,出了问题单位领导负责,末检查的你们要负责。质检站,质检一定要负责。这两年又是大建设,

7、我很担心出问题"。"县府出个文件,审批程序,一是图纸,二是施工队,坚决杜绝个人承包,贺、林下来负责……"由此我们可看出,张开科提出"虹桥建好两代会可通行"不是一种强行限期通行的行为,它不会导致未完工的不合格的"虹桥"工程投入使用。与此同时,上述张开科在县长办公会上的讲话充分说明张开科正确履行了一个行政长官依法应履行的职责。辩护人认为,导致"虹桥"违规建设,危险、违法、带病使用的责任是贺际慎、林世元、费上利及李孟津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  第四,从本案的实际情况讲,人民代表视察虹桥并不意味着虹桥就正式通行。作为人民代表,对在建工程或即将竣工的工程进行

8、视察并非法律限制的行为。为视察方便,搭设栈桥暂时通行也无可厚非。更何况所搭栈桥是在距河西岸的地面上,并非是在河中央的危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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