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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企业的政策支持一、土地税减半征收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
2、、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二、物流企业用地支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文件规定: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38号)文件规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面等存量房产,兴办生产性
3、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土地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行办生产性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三、融资政策《甘肃省“十二五”工业物流发展规划》中指出:引导资金向物流企业倾斜,将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信息平台、重点物流企业等相关基础设施优先列入计划支持。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多种形式支持我省工业物流规划和物流信息标准的推广等公共性项目建设。四、新购物流资产可抵扣营业税根据《甘肃省“十二五”工业物流发展规划》财政税收政策,工业物流企业在新购物流资产时,享受与增值税一般人纳税人相同的税收政策,即允许用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运输工
4、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所含增值税,抵扣当期应交纳营业税,到期未抵扣完的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对国内需要进口的大型物流设备给予关税减免,并允许物流设备设施加速折旧。五、企业分立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政策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六、即将出台的政策(一)财政税收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文件规定:“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
5、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200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目前,该《通知》适用于试点物流企业,试点工作已经在上海物流企业开展。2005年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6批共约692家企业为试点物流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按照该《通知》的政策:1、现行的营业税税目将物流业务划分为运输与服务(包括仓储、代理等)两大类。运输、装卸、搬运的
6、营业税税率为3%,仓储、配送、代理等的营业税税率为5%,将物流业各环节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3%。2、4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二)运输车辆过路费减收政策根据《甘肃省“十二五”工业物流发展规划》,现代物流企业所拥有的集装箱专用车、大件运输车辆、冷藏运输车辆以及15吨以上货车在省内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通行时按照三类车标准缴纳过路过桥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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