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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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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大学生家教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来源:www.001lunwen.com 摘要:本文通过对涉及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建议通过国家立法规范大学生家教老师的主体地位和建立家教中介组织的聘用制度,使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的保降。而且依据《合同法》构建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的契约链条从而更加有效的保护大学生家教老师的劳动权。 关键词:大学生家教;劳动权益;家教老师;法律保障家教市场是一个新兴的不断壮大的服务市场,提供服务的主体是在校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但是由于家教活动的特殊性,即为私人性质、一对一的方式。大学生所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往往得不到《劳动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使得在发生纠纷时法律很难正确适用,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克扣工资、欺诈的侵害家教老师的现象时有发生。 所以,笔者更希望通过本文对大学家教老师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的探究,引发对关于整个家教市场的法律规制、政府或其他组织的相关责任等更加深层次的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一、大学生家教状况因为家教本身的特点:相对轻松、时间灵活,可以兼顾学习等,使其成为学生勤工俭学的主要方式。在对某市八大高校的400名学生的相关调查中发现,在派送、发传单、搞调研、家教、促销、翻译、公关文秘等几个最主要的大学生的兼职选择中,325名学生选择了做家教,占总人数的另据中国
3、大学生家教网的一项网上调查结果显示,受调查学生做过家教的占到大学生找家教一般通过三种途径:一是自己贴广告,直接与家长联系;二是通过同学或者朋友介绍;最后就是找家教中心,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家教的相关信息。 自己找家教成本较低,但成功的机率小,而且风险较大,很容易会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3年月,浙江台州一女学生被人以高薪聘请家教为名带到家中遭杀害。2005年5月22日,在四川绵阳犯罪分子利用家教陷阱残害七名女大学生。②虽然这些恶性事件极少发生,但是由于学生个人寻找的家教,一般而言双方达成的都为口头协议。所以在权利义务、家教报酬、给付酬金的时间等方面并没
4、有得以明确,这为以后的纠纷带来了隐患。加之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在遇到纠纷时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劳动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通过同学和朋友介绍安全系数较大,但是这带有一定的偶然性。而家教中心掌握的信息量大、渠道广泛、成功的机率大,所以很多大学生会通过家教中心寻找家教工作。家教中心一般分为社会办的家教公司和学校内部的勤工助学中心。 家教公司向家长和学生各收取相应的介绍费来提供中介服务。一般由家长向家教公司一次性交纳一定的费用,然后家教公司再为家长推荐家教老师。而大学生先在家教公司进行登记,家教公司根据推荐的次数向大学生收费。而且家教公司只负责家长和家教老师的第一次接洽,至于以后
5、的情况,家教公司再不负责。 高校内的勤工助学中心最为正规,安全系数最大,而且通常是免费提供家教服务。但是各学校的助学中心发展的快慢不一,有的还在起步阶段。提供的信息不能完全满足大学生的需求。 二、大学生家教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又参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
6、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③而家教是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一个主要途径,学生家长也并非用人单位,所以大学生在做家教时并未建立一种劳动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而且由于只是学生业余兼职,未取得教师资格,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家庭教师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教师,不符合《教师法》有关规定,不享受教师的权利、履行教师的义务;家庭辅导也不算教育范畴,无法受教育法律的约束。 由此看出,大学生家教只能归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大学生和家长以及家教中心有了纠纷后,救济途径主要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而大学生与家长和
7、家教中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各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呢?现分析如下一)大学生家教老师与家教中心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大学生与家教中心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居间合同。大学生与家教中心是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大学生委托家教中心运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为大学生居间报告订立家教服务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家教服务合同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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