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588973
大小:38.00 KB
页数:0页
时间:2018-07-1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颁发2006年4月30日修订为加强和规范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考核课程与考核资格第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为考试课程,公共选修课为考查课程。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实训、教学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第二条学生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
2、分。第三条课程考核前,各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学生有无考核资格的情况在考核前一周随堂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其所在学院申请复议。教师和有关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后作出决定。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一)旷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的四分之一以上;(二)请假缺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三)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以上。第五条 学生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其考核成绩。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考核
3、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并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2?D3周进行,由教务部统一组织和安排。学生未参加缓考考试的,学校不再单独为其安排考试,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二、该课程的考核时间与其它课程的考核时间相冲突的;三、家庭发生重大灾难性变故,须回家处理的;四、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以旷考论处,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第二章考核形式与要求第八条
4、 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教研室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审批后交教务部备案。第九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在每学期最后两个教学周进行,具体考试日程由教务部根据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统一安排。考试工作由教务部和有关学院共同组织。第十条 学期中结束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安排在授课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公共选修课程的考查在课程授课结束时随堂进行。第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由教研室提出,经学院
5、审批,报教务部备案。第十二条 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可采取书面评阅、口头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专业实训、教学实习成绩根据学生的实训、实习表现,实训、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等进行考核。第三章命题与制卷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工作一般由各教研室负责。教研室组成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则由有关学院协同教务部随机配题。所有考核的课程都必须配备A、B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必要时,教务部可安排校内外相关教师单独命题。第十四条各门课程的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题量适中,难易程度合理。第十五条 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总数应多于考
6、生人数,且不应重复。第十六条 凡教学时数相同并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课程,均应统一命题,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考核。主讲教师有创新意义的考试方法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试题(含口试题签)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命题时间内完成,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试卷付印单》,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核签字后,交教务部统一印制。第四章监考管理第十八条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职教师应根据教务部和学院监考安排,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学校以此作为教师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第十九条 所有课程考试实行主讲教师监考回避制度。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由教务部根据参加考试人数等具体情
7、况下达监考任务至各学院,各学院据此在考试前两周确定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旦确定,不得擅自调换。有特殊原因需调换的,由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报教务部备查。监考人员应是本校教师或管理干部。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监考规则》,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持考场秩序,及时处理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由学校和学院分别组织巡视小组对考场进行巡视与评估。第五章成绩评定与成绩登录第二十三条 由多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学院应组织集体阅卷;其他课程由各学院组织有关教师阅卷。不得将试卷带回家评阅或擅自请人代阅。第二十四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