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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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6号《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印)1996年8月21日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如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第二章检查内容与范围第四条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

2、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五、用户反事故措施;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

3、状况。第五条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一、有多类电价的;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第六条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第七条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的电网

4、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受理网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申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颁发网内用电检查管理的规章制度;三、督促检查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四、负责网内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九条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办法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二、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2、负责用户进网作

5、业电工培训、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等事宜;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三、根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三级用电检查员。第十一条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资格,三

6、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类。第十二条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有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第十三条用电检查

7、资格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或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第十四条聘任为用电检查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二、已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一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三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三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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