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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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一、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纳税人:1,居民纳税义务人:住所、居住时间负无限纳税义务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转换通过对住所和居住时间的合理筹划,利用临时离境的规定,恰当安排离境时间,尽量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1、转移住所一是通过转移住所,免除纳税义务。把自已的居所迁出某一国,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从而躲避所在国对其纳税人身份的确认,进而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二是通过转移住所,减轻纳税义务。纳税人把自己的居住地由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以躲避高税国政

2、府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注意:以住所转移或移民方式实现节税的纳税人必须使自己成为(至少在形式上成为)“真正”的移民,避免给政府一个虚假移民或部分迁移的印象。虚假迁移是指纳税人为获得某些收入和某些税收好处而进行的短期迁移,如迁移时间仅有半年、1年或2年。对这种旨在回避纳税义务的短期迁移,许多国家都有一些相应的限制措施。譬如荷兰政府明确规定:凡个人放弃在荷兰居住而移居国外,并在一年内未在外设置住所而回荷兰的居民应属荷兰居民,在此期间发生的收入一律按荷兰税法纳税。部分迁移是指纳税人并未实现完全迁移,而仍与原居住国保留某种社会和

3、经济联系。譬如在原居住国仍留有住所、银行账户,并参与某些社会经济活动等。虚假迁移和部分迁移往往为政府留下课税的依据,使跨国税收筹划达不到预期目的,甚至冒双重课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税收筹划必须防止短期迁居或部分迁移。2、税收流亡——时间标准(1)争当“税收难民”纳税人可以不停地从这个国家向那个国家流动,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既能从这些国家取得收入,又可避免承担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义务。上述行为,在国家税收领域里通常被称为“税收流亡”或“税收难民”。【案例】甲国规定凡在该国连续或累计逗留时间达1年以上者

4、,为其居民。而乙国对这一居住时间的规定也为1年。丙国则规定为半年。筹划方案:这样,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在这些国家之间调整居住时间,即把在这些国家停留的时间压缩到短于征税规定的天数,在甲国居住10个月,在乙国居住9个月,然后再到丙国逗留5个月或更短的时间,从而可以合法地避免成为这些国家的居民。甚至有些纳税人根本不购置住所,而通过旅游的方式,如在旅馆、船舶、游艇等场所,以躲避成为有关国家的居民。(2)充分利用免税优惠例如中国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5、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3)享受低税负、低费用的双重好处在取得适当的收入之后,将财产或收入留在低税负地区,人则到高税负但费用比较低的地方去,以取得低税负、低费用的双重好处。例如,香港的收入高,税收负担比较低,但是当地的生活费用却很高,于是有的香港人在香港取得收入之后,就到中国内地来消费,既没有承担中国内地的高税收负担,又躲避了香港的高水平的消费费用。【案例】:法国人史密斯是美国一家高科技公司雇员,2005年12

6、月27日被派遣到中国的合资公司工作。截至2006年12月31日,史密斯在中国境内工作了一个纳税年度。在2006纳税年度,史密斯多次因公离境累计为85天,且每次都不超过30天。史密斯在境外期间,从美国公司取得薪金折合人民币85000元,从国内公司取得薪金50000元。根据税法规定,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因此本案例中史密斯应被

7、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还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上述两项薪金收入虽然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但是其从分支机构取得的50000元应当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从总公司取得的85000元则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史密斯多次因公离境累计再增加5天,即可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8、可以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两项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就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如果史密斯为中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使为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投资创业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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