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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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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南海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粤食安委〔2011〕1号)、《印发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举报案件。第三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区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
2、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意见的提出。第四条区政府设立区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举报受理与核查—10—第五条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
3、序以及查询方式等。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来访举报;(二)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举报;(三)信函举报;(四)其他方式举报。第七条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及时回复举报人。第八条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违
4、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九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10—(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五)同一经营场所、性质和经营者被举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需间隔六个月以上。第十条举报以下食品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一)生产制售含有违禁成份的农药、兽药、饲料等食用农产品投入品,或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5、;(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五)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10—(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厂名、厂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仿冒他人注册商
6、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上述所列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一条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7、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第十四条—10—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第十五条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符合《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
8、十五条规定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逐级申报予以奖励。第十六条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二)有证据证明该举报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四)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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