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加快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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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加快“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各地州市均存在一些“未批先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法定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对全区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整改范围根据《国

2、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清理“未批先建”项目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40号)要求,自2014年8月起,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开展了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至2015年3月,全区共清理“未批先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1297个。各地要以2015年3月份“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排查、甄别,做到不重不漏,确定“未批先建”项目基数,全部纳入清理整改范围,彻底解决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未批先建”项目遗留问题。二、清理原则—5

3、—(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将2015年1月1日前已正式投产的“未批先建”项目作为已有项目,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理。对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违规项目,依照修订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二)分批处理,防范风险。针对违规项目不同情况,分类分批处理。完善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且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已有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由有审批权限的环保

4、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属于环保部审批权限的,统一由自治区环保厅备案,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备案,已办结环评审批手续的除外。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已有项目,实行限产整治或停产整治,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由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属于环保部审批权限的,统一由自治区环保厅备案,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备案及整治任务;对在建或建成未正式投运项目责令停止建设,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补办手续。淘汰一批。对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落后产能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按照难易程度分批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5—

5、(三)统筹兼顾,实现共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需求。通过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化解环境风险,维护法律权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对辖区内“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根据整改措施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二)密切协调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商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

6、,各司其职,加强对各地“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合力推进清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共享,对列入取缔淘汰类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对达到或经限产、停产整治后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三)进度要求。各地要于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排查,并将《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汇总表》和《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分类明细表》(见附表1、2)报送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于8月25日前完成汇总并确定整改清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各地并报环保部备案。整改清

7、单确定后,不得更改表格格式、项目序号,不得新增项目—5—或变更项目基本信息。各地每月月初要将进展情况及《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汇总表》和《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分类明细表》报送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于2016年12月底前将全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四)加强督促督导。自治区环保厅要定期调度和通报未批先建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应列入清单而未列入,瞒报、谎报、漏报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开展督察,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当地

8、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整改无望的应当责令其关闭。对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附件:1.《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汇总表》2.《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分类明细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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