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试题1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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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课程民法分论专业法学年级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A2.A3.C4.A5.C6.C7.B8.C9.B10.C11.B12.B13.B14.C15.D16.D17.C18.B19.A20.C21.B22.B23.D24.D25.C26.D27.B28.B29.C30.B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ABD2.ACD3.ABD4.ABC5.BCD6.A

2、BC7.ACD8.ABCD9.ACD10.AC11.ABCD12.BC13.ABC14.BC15.AC16.ABD17.AC18.AC19.BCD20.ABD三、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AC2.B3.ABC4.ABCD5.ABC6.BC7.AC8.CD9.AD10.C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1、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答: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3、1分)其具体具有以下内容:1、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1分)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1分)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2、简答债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答: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予以接受且永久保持受领利益的权利。(1分)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课程()卷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第3页共3页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

4、能请求并借助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1分)2、债权为相对权。债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1分)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立采用“合同自由”的任意主义。(1分)4、债权具有平等性,即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1分)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5分)试述物权的效力答:所谓物权的效力,是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之效果的保障力。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中占据极其重要的问题。(3分)1、支配效力。(1分)物权的支配效

5、力,是指物权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效益的作用力。物权的支配效力可因物权类型及物权状况的不同而划分为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2分)2、排他效力。(1分)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物权。(2分)3、优先效力。(1分)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问题。(2分)4、追及效力。(1分

6、)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非法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依法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法律效力。(2分)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答:1、投资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分)理由如下:首先,商贸公司与服务公司所签的联营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我国法律禁止企业法人相互之间进行拆借资金,商贸公司与服务公司所签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2分)其次,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本案中,投资公司与商贸公司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本是商贸公司与服务公司

7、所签订的联营合同的从合同,因此,在商贸公司与服务公司所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其担保合同即投资公司与商贸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也无效,故投资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3分)××课程()卷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第3页共3页2、服务公司返还商贸公司本金200万元,对商贸公司与服务公司约定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服务公司处以罚款。(3分)投资公司对商贸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即服务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理由: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

8、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3分)在本案中,因为商贸公司与服务公司之间的联营合同无效而导致商贸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保证人投资公司也有过错,故投资公司虽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对商贸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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