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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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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大校字〔2008〕122号关于印发《济南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济南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9月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大学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济南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以济南大学的名义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项目(以下称合作办学项目),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我国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我校教育
2、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不得与国外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合作办学。第四条学校任何二级单位不经学校批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进行招生活动。由学校二级单位引进的合作办学项目一般应以济南大学的名义与对方同级别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项目成立后,由引进的二级单位负责运行。第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我校所有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核、报批、监管、协调工作。具体职能如下:(一)负责监督合作办学项目政策
3、的执行;(二)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谈判、校内初审、签约、报批等工作;(三)监控各有关学院合作办学项目的运作;(四)负责各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审、年度评估、学生外派、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等工作;(五)制定我校合作办学项目的若干相关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学校二级单位与外方合作者达成初步意向后,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济南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见附件),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协商。第七条为保证学校利益和项目的合法性,所有谈判、协议签订等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安排和
4、指导下开展。任何单位不得在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外方达成协议。第八条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后,二级单位负责准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并于每年二月和八月将所有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申报材料的最终审核并根据申报项目的层次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任何招生和宣传活动。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十条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承办单位的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外方合
5、作办学者担任,成员由承办单位的其他领导、教师及外方代表或者教师担任。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具体运行。第十一条实施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日常管理由承办单位根据济南大学相关学生管理规定执行,教学管理根据济南大学相关教学管理规定及与外方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实施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日常管理及教学管理由二级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并负总责。第十二条合作办学项目如需聘任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我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二级承办单位以个人的名义对外签发各种以引进外籍工作人员为目的的邀请函,使被邀
6、请人持非职业签证来华工作。所需外籍教师或管理人员,由二级承办单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计划,由学校以合作方甲方的名义统一申报聘请计划。项目所需外籍教师或管理人员,人选由项目二级承办单位选定,必要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可提供协助。第十三条合作办学项目可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相关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计划财务处是我校所有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监督及管理部门。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设立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
7、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第十六条关于合作办学项目的费用分配,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第五章责任与监管第十七条项目二级承办单位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责任方,二级承办单位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八条凡未按本规定的程序审核、报批的项目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第十九条项目二级承办单位应在学生入学后与学生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第二十条获准实施的合作办学项目在执行中若出现违反国家规定和协议确定的内容和行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要求责任方及责任人限期纠正;不予纠正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8、处将报学校批准终止执行该合作办学项目。由限期纠正以及终止执行而产生的后果由违反规定或协议的责任方和相关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方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对责任方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一)未报学校批准而使用学校资源或无形资产办学的;(二)未按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办学的;(三)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管理混乱的;(五)发布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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