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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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林地批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及扩权强县相关文件精神:(一)临时

2、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

3、发〔2003〕139号)第一条规定:(一)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二)已经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三)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四)已签订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五)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六)已经编制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七)已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八)材料齐全;(九)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查处;(十)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时间两年以内、

4、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第二条规定:(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属自治区审批权限的,留存市、县林业局或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备查);2.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批准文件;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5.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属于

5、自治区审核权限的只需上报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摘要表,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留存市、县林业局或自治区直属林场备查);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7.其他证明材料: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8.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9.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6、10.占用征收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图层(SHP格式)。(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1.现场查验报告及现场查验表;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3.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直国有林场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收材料一式两套,其中一套为纸质材料,另一套为上述材料电子化格式刻录的一张光碟;上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收纸质材料一式两套)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一)

7、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经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二)收费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

8、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十、咨询、投诉电话自治区本级咨询和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595607。投诉电话:0771—5595845。各市、县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由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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