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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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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在“有”与“无”之间 近年来,方法论成了法学界的热点话题,不仅在法理学或法哲学圈子里,在这之外的法学圈也是如此,只是稍稍滞后一些。法学方法论的问题通常是研究法理学或法哲学的学者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是作为一个学术问题来对待,并未走出纯学术的范围,与部门法研究进行充分地对话。以前,即使法理学界也并未像现在这样集中关注于方法论问题,更多地是从法
2、学流派的梳理来认识法理学理论的嬗变。现在有所不同,人们试图从法学流派中剥离出方法论,并进行“切片”分析,这是一个新的动向。更新的发展是对法学理论的关注正从法理学或法哲学领域向部门法学研究领域溢出,部门法的学者也开始关注方法论的问题,并且很自然地与部门法的理论和实践结合。部门法的研究适时扩展到法理学领域应当是部门法研究深化的必然。 遇到几位非法理学的法学界同行,在闲谈中也都谈到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之所以近些年方法论问题才引起人们的注意,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随着法学研究的持续,也可以说是“深化”,使得较长时期从事
3、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学者开始“反刍”自己的研究,对自己和他人的研究进行总结,沉思研究的路径、研究成效、社会效果等。对研究的视角、路径、切入点的考虑就涉及方法论问题,研究成效、社会效果的省思也都与方法论有关。因此,在从事“学术”生产的过程中,在已经较长时间从事这种生产之后,作为生产者必然要思考“生产”中使用的工具。从这种意义上讲,注重方法论就是一种总结,一种反思,是研究积淀的结果。另外一个原因是外来文化移入的影响。在国外的一些学科中如经济学,方法论已经作为该学科理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近几年来关于方法论的著作被大量翻
4、译、介绍到我国,多样化、多元化的方法论理论对我国研究方法单一的社会科学界有很大影响,比较突出的是在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一些新兴社会科学领域。 打开任何一部关于科学史的书,无论自然科学史,还是社会科学史,更或是社会科学史中的哲学史、经济学史、政治学史、社会学史、心理学史、法学史,几乎就是一部关于相应方法论的变迁史。以哲学、经济学为例,从哲学史中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笛卡尔、莱布尼茨、休谟、洛克、培根,从维特根斯坦、卡纳普、亨佩尔、波普、库恩、拉卡托斯到列维·斯特劳斯、皮亚杰、福科、胡塞尔、海德格尔、哈贝
5、马斯等,这些身躯伟岸的每一个学者都有自己独特的方法论;从经济学史上的威廉·配第、亚当·斯密、边沁、李嘉图、马歇尔、马克思、杰文斯、门格尔、米塞斯、哈耶克到凯恩斯、庇古、弗里德曼、科斯等,星光闪烁的经济学家们也有着各自与众不同的方法论,没有自己独特的方法论便不能从众多学者中脱颖而出,便不能自成一派、流芳百世。哲学家笛卡尔写出了许多著作,是一个不同凡响的天才人物。1637年他决定发表《屈光学》、《几何学》、《气象学》著作,并为这些著作写了一篇简短的序言,即《方法论》,这些花费了大量心血的自然科学著作现在却只有科学史家还
6、看看,而这篇关于方法论的小册子却仍每年重印,并已经翻译成100多种文字,在全世界传播。[1]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尽管是其成名和奠基之作,但经济学家熊彼特依然认为,他的那篇《以天体学说史为例证的哲学研究的指导原则》的文章,是“唯一值得赞扬的”,因为它表达了一种方法论。[2]可见方法论对于学者和学界的影响。 从历史回到现实,众所周知的是,在博士论文开题和各种层次课题项目的申报中,通常都格式化地要求作者和项目申报人在课题论证报告中说明博士论文和本课题研究的方法。这种要求的本意是试图了解研究者在研究方法方面是否有所创新
7、,意在鼓励研究者利用新的方法进行研究,一如马克斯·韦伯所言“以新方法探索新问题”[3]。在人们的一般认识中,新的方法意味着新的路径,新的路径就可能有新的发现;正确的方法意味着发现的高效率和发现的可能性。基于这样的认识,也就衍生了对于方法论的讲究,于是博士研究生和课题项目人(当然也包括笔者)都会在“方法”这一栏中写上诸多研究方法——系统论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方法、历史分析方法、社会学方法、统计学方法、法经济学方法、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推理论证方法等可谓五花八门。逐渐地,无论博士论文还是课题申报,研究方
8、法都成为了一种格式化的东西,基本上是大同小异。 在论文主题的研究中,辩证分析的方法等属于认识论和思维方法即哲学范畴内的一般方法,人们在研究过程中都是会使用的。法学研究的方法最主要的是规范分析方法,是一种解释论的方法,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在研究中必须使用的方法。在博士论文以及一般法学论文方面真正运用其他学科进行分析研究的并不多,因为鲜有既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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