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和商标谁更厉害

版权和商标谁更厉害

ID:1236488

大小:4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1-09

版权和商标谁更厉害_第1页
版权和商标谁更厉害_第2页
版权和商标谁更厉害_第3页
版权和商标谁更厉害_第4页
版权和商标谁更厉害_第5页
资源描述:

《版权和商标谁更厉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版权对商标:谁更厉害?--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冯雏音,张娓娓,张晓,张融融,张朵朵,张建军,张慰军,张苏军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一.案情这起有名的案件争论的对象是我们大家都熟悉的“三毛”形象。我们知道,已故漫画家张乐平于1935年创作了大脑袋、圆鼻子、头上仅有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其代表作有《三毛从军记》、《三毛流浪记》等。1996年2月16日,上海市版权处对张乐平创作的美术作品“漫画三毛形象系列”予以登记(登记号为作登字09-96-F-002)。199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上附有

2、“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被告还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被告的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原告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明,被告于1995年11月28日至1996年2月28日期间,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38类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已核准31类)。在此期间,被告共印制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111030只,现尚有库存34030只。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被告目前只在“精纺呢绒”上使用“三毛”牌注册商标。二.一审双方诉辩理由原告冯雏音等八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已故作家张乐平于20世纪30年代至90

3、年代创作了家喻户晓、脍炙人口的主人翁为“三毛”的漫画故事,其代表作如《三毛流浪记》、《三毛从军记》、《三毛新事》等。而那个大脑袋、头上只长三根头发、鼻子圆圆的小男孩“三毛”的漫画形象,作为一个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已被公认属于张乐平所有。张乐平去世后,其生前全部著作中的相关权利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和保护。原告最近发现被告未经张乐平的继承人同意,擅自将张乐平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其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并广泛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张乐平及其继承人的严重侵权,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已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

4、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三毛”牌商标,而申请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依法核准被告申请注册的“三毛”商标,被告依法使用,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不享有对被继承人人身权的继承,故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诉请赔偿1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使用的“小男孩”形象是被告委托当地搞美工的高建森为被告设计的一个商标,与原告的“三毛”并无联系。三.一审审理结论经过审理,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原告作

5、为著作权人张乐平的继承人,合法继承该著作权的财产权,对被告未经许可将著作权人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商标和企业形象使用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2、被告虽然称其委托当地的一个美工设计商标,现原告的诉请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该“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作为企业形象使用,因此该使用行为应由行为人即被告对申请以及使用行为负责。至于被告委托的设计者的侵权行为,可另行解决,设计者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商标注册的,可以作为可撤销其注册商标的理由,而被撤销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

6、即不存在,因此,被告所称的其使用的商标已被核准登记注册,使用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63、本案涉及著作权与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冲突,本案原告主张的是著作权,而被告的商标权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故本案仅对被告使用“三毛”漫画形象是否构成对原告继承的著作权的侵害作出判决,不涉及被告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对被告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应由原告另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4、原告主张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告是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商标和企业形象使用,严格地讲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作品,同理,被告使用“三毛”商标与被告的产品利润没有必

7、然联系,因此不考虑被告的利润情况。原告在行使经济赔偿的举证时,提供了其委托上海市商标事务所提出异议的费用共三千六百元、律师代理费一万五千元(合计一万八千六百元),考虑到被告已使用了七万七千张“三毛”商标,故由被告酌情赔偿原告十万元。5、原告作为已故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8、继承法》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