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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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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相关规范,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是指对衍生品交易所含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过程,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的要求。第三条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2、:(一)全面性原则:建立包括风险识别、测量、监控、报告、管理和检查在内的一整套程序。(二)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恰当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三)透明性原则:确保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衍生品交易、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四)独立性原则8: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风险管理部门独立地评估和监控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公平诚信,规范运作,建立完善的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办法、机制和
3、流程。第五条证券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对衍生品交易扣减净资本进行和计提风险资本准备,确保满足相关风控指标要求。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对现行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第八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审核评估和批准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及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并能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
4、时了解和把握衍生品交易的交易风险状况。第九条证券公司应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并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提供风险报告。第十条业务部门应当充分了解所从事的衍生品交易8所包含的各类风险,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参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员、分析员、销售人员,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后台业务处理等各岗位人员的任职标准(包括教育背景、从业经验等),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确保上述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第三章信用风险管理第十二条信用风险是指在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过程中
5、,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承诺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由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统一的授信管理。公司通过适当的方法或模型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履约保障机制和交易对手授信管理机制。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对履约保障品和交易对手授信建立事前审批机制,以确保履约保障品和交易对手符合业务授权。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应持续跟踪和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变动情况,根据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确定各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交易对手授信管理制度应包括交易对手的准入标准、选择原则,授信额度确定方法等。第十六
6、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履约保障机制,需与交易对手签订交易相关协议和履约保障品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履约保障品的评估和管理制度,8及时对履约保障品的折算率进行调整,并按照协议约定存放或使用履约保障品。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与交易对手在协议中明确违约的处理方式,并建立违约处理的机制和流程。在衍生品交易发生违约时,证券公司应根据协议约定及内部流程确定违约的性质和影响,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于通过仲裁或者诉讼处理违约的情形,证券公司应建立相关后续处理制度和流程。第四章市场风险管理第十九条市场风险是指衍生品
7、交易因市场价格(如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和股票价格等)的变动导致损失的可能性。第二十条证券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和对冲的部门应建立适当的风险对冲策略。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评估衍生品交易市场风险的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量化,形成一整套的风险指标体系,设立市场风险限额并进行持续评估和监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敞口限额、集中度限额、敏感性限额、风险价值(VaR)限额和止损限额等。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对衍生品交易设立止损限额,并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严格监督相关止损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对风险限额、市
8、值损益8及限额执行情况等进行监测和报告,并将突破限额的情况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其持有的衍生品交易合同在极端情况下的风险状况和对所采取的风险对冲方案的执行效果进行压力测试,以将极端情况下的损失程度控制在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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