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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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5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陈政高2013年5月14日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5—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5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陈政高2013年5月14日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5—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

3、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第六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  第八条 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

4、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且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5、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市、县城区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5—;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三)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

6、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六)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七)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八)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二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7、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三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气象

8、部门发布大风警报、霾天气预警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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