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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nkjx.gov.cn/index.php/Read/221.html赣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发布:2008-04-14 浏览:21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耕地、林地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第三条农村土
2、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或未经承包方授权而代替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全部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第四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收益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
3、境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城镇居民,还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合同管理的指导。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和纠纷调解工作。第六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证。第二章流转方式第七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八条承包方依法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的,承包方与发包
4、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第九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应及时变更。第十条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现承包方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十一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村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第十二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并变更或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仍可以依照第
5、九条规定流转。第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仍可以依照第九条规定流转。第十四条承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流转协议应载明委托流转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约定为直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约定为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其他物品;还可以约定以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其他物品计价,兑现货币。以粮食计价的,一般以本县粮食主管部门公布的粮食收购价格为基准价
6、。第三章流转程序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当事人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七条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即委托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方式;(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五)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式;(十)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其它条款;(十一)签约日期。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
7、流转使用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文本,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分别报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备案一份。第二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合同鉴证,但乡(镇)政府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鉴证。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人应出具书面委托书;(二)被委托人应在收到农户委托申请书后15日内,告知委托人是否同意接受委托,并在同意后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三)被委托人应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将委托人、流转土地等基本情况以公告形式向村内外发布,接受有意受让者的咨询和书面申请;
8、(四)被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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