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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论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完善.123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完善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构思内容摘要: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依附于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是作为一种集刑罚社会化、缓和化、个别化、人性化、经济化融为一体的刑罚制度,缓刑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刑罚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大潮,体现出强有力的生命力,缓刑在我国刑罚裁量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在适用缓刑条件的规定上过于原则化、系统化,在适用的程序上有待改进和完善,且在具体执行中缓刑执行的内容及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还存在监管单位职责不明确等方面的缺陷,因而影响了缓刑的适用效果,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缓刑制度;适用;执行;完善缓刑适用制度,是指对被
2、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适用制度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缓刑适用制度是依据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处理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具体化,是依靠专门的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是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实践证明,把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上,置身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同时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安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2缓刑适用制度是一项改造罪行轻微的犯罪较好的
3、刑罚制度。但是,在有关缓刑适用制度中,我国与刑罚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和不足。在当代刑罚制度发达的国家中,缓刑的适用率普遍较高。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长期以来都比较低,这是由于我国刑法在缓刑适用的规定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缓刑作为一种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性化、经济化融为一体的刑罚制度,是符合刑罚制度的基本犯罪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也惩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因而,缓刑迟早会在我国刑罚裁量活动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目前的形势下,不断完善我国缓刑适用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一、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根据我
4、国刑法规定,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独立存在。缓刑的主要特点:一是附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二是附有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保持关押执行的可能性。原判刑罚不执行是以所判刑罚的威慑力为后盾,并以犯罪分子在保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影响下,得到宽大处理和教育改造的机会。(一)缓刑的适用条件12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及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
5、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被判处拘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超出这一判刑范围的(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都不能适用缓刑。2、必须是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也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分子,认定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悔罪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加以综合判断。从审判实践看,主要应考虑两点:一是犯罪分子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二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有较好的改造条件。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这是缓刑适用对象的排除条件。所谓累犯,既指普通累犯,也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累犯由于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难以防止不再危害社会,因此,即使有可能被
6、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用缓刑。(二)缓刑的执行机关及考察程序在具体执行上,刑法规定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监督。具体程序是宣告缓刑后,由人们法院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连同犯罪一并交当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12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经过考察,负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按刑犯的实际表现,提出考察意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
7、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需要依法撤销缓刑的,应按法定程序报请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而在缓刑期限内不存在上述情况,在考验期满时应进行考察鉴定并公开宣布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其次,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按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论缓刑是否撤销,被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三)缓刑的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限的问题上,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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