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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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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國科技大學承攬商環保暨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防止災害發生,確保本校教職員工生工作及學習環境之安全與衛生,使本校工程承攬廠商(以下簡稱承攬商)均能遵守安全衛生及環保之規定,特依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訂定本辦法,作為本校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管轄範圍各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械、設備或儀器訂單之廠商(含安裝及維修)。三、整理及維護校區景觀之廠商。四、外包環境清潔之廠商。五、各項設施之設置、維
2、護及保養廠商。六、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七、其他需有人員在本校校區內執行業務之廠商。第三條承攬商須簽訂「建國科技大學承攬商施工環保暨安全衛生切結書」始得承攬本校相關工程。承攬商以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勞務,交由另一承攬人再承攬時,承攬商應告知再承攬人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及有關本校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第四條承攬商承攬本校各項業務時,就其承攬部分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再承攬人亦同。第五條兩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得由本校指定一家負責管理工作場所,
3、經指定之承攬商應指派一人為工作場所負責人,並以書面告知本校。第六條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得視需要召開施工前或施工中會議,於施工中須與本校承辦單位保持密切連繫,以了解施工環境、條件、管理及各項危害因素。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尚未了解施工工作之環境條件、物質、或施工許可之時間及區域等各項危害因素前,均不得進入或開始作業。第七條承攬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以維護人員之施工安全,且應要求所屬施工人員嚴格遵行安全作業規定,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施工人員失誤,所引起之
4、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商負其完全責任,若損及本校或其他第三者之財物時,承攬商應負責賠償。第八條施工期間,承攬商應確實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本校相關規定,落實各項施工安全衛生與環境管理,如有違反經本校承辦或環安單位舉發時,本校得要求承攬商立即停工並確實執行改善,待經本校認定改善完成後始可復工,承攬商則不得對於停工所造成之任何損害要求賠償。如違反情形嚴重,本校得依政府採購法或工程合約書之規定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等處分。第九條承攬商之施工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特殊作業、危險性
5、機械及設備操作等之人員須僱用經法令認可之訓練技能檢定合格人員充任。如吊車、升降機、焊接操作人員及電氣技術人員等。第十條本校室內場所一律禁菸,承攬商之施工人員於休息時間吸煙時,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定適當地點為之。第十一條承攬商須於施工區域設立明顯標示、設置圍籬及安全防護措施並與非施工區域明顯隔離,以警告及禁止本校教職員工生、訪客或其他非施工人員進入或通過,以確保人員安全,如因上開之措施不足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商負其完全責任。第十二條承攬商於施工前24小時內應依下列施工
6、性質向承辦單位填具「承攬商危險作業申請單」,辦理相關之作業許可申請:一、起重機具或軌道車輛之設備配置及作業時,本項作業時除操作或駕駛人員外,應另外指定專人於作業起迄時間內全程管制,禁止任何人進入有危險之區域。二、運送、儲存或使用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爆炸物質、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高壓氣體及有害物等物質時,上述之各項物質如需暫存於本校時,須經本校承辦單位許可並指定其存放地點。三、動火作業時,本項作業須填寫「承攬商動火工作安全許可單」,作業時除動火操作人員外,須另指定動火監督人員。四、如需接用本校電源時,
7、本項作業須經本校總務處指定處接用,禁止任意於其他非指定處擅自接用電源。五、因施工需要停止本校部份或全部電力供應或停止部份或全部消防警報設備時。六、因施工作業需要須改變或更動施工地點之原有環境、條件及設置時,如施工物、機具設備、管線及穿鑿作業等。第十三條承攬商對於施工所產生之廢棄物須負責清除,並須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有關環保法令交由合格廠商清運及處理。第十四條承攬商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對其所屬施工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成紀錄以供備查。
8、第十五條施工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工作場所負責人除須採取緊急措施並立刻告知本校承辦單位或環安單位,如意外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工作場所負責人須會同本校上述人員於事故發生8小時內報備轄區檢查機構。第十六條本辦法未明訂者,適用政府頒訂之其他法令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如因本辦法相關規定而訴訟,以本校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七條本辦法經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送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建國科技大學承攬商施工環保暨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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