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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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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内容提要: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建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XX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作了修改,新的婚姻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ぁ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鲱。这
2、一规定即离婚损害赔偿别制度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禧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炻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ぴ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崂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恁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切的立法意义。一、离婚损铩害赔偿责任的演变从国内例外的立法看,婚姻赔偿制度鲒的认识和建立经历了三个过仰程: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蕴20/20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认定为等侵犯夫权的行为,在古代法裘上,可以对妻和通奸者处以炽刑罚;在近代则追究妻为通笔奸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埒种不平等的制度,歧视妇女跛,父权至尊,不利于家庭的蒌和谐发展,也严重妨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第
3、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关系的府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鹳,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哗理。在我国,有人在上个世戋纪80年代,就提出了应参椟照大陆法系的做法,对妨害婚姻关系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侵害配偶的人格权,稞依照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棣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棒在当时,也有人认为这种意沛见是一种奇谈怪论。其实,羡这样的主张在理论上是成立霍的,在实践中也具有积极意换义。因为妨害婚姻关系行为所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既侵害了婚姻关系,也侵害了该夥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解的名誉权。同时,从侵权构洳成上分析,这种主张也符合曜法理。此外,这
4、样做也有一裉定的民间基础,在民间,就砻有通奸事实发生后,受害配覆偶向“第三者”索取金钱赔偿“私了”的情形,这说明丞实行妨害婚姻关系名誉损害跎赔偿是有群众基础的。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曜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震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拈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从客粹观上会造成侵害配偶一方名Щ誉权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结果是一种间接的结果,田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是配儿偶权,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籀,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锼20/20因此,依破坏婚姻关系行为佣的实质,认其为侵害配偶权糁的侵权行为,是最准确的。我国于1950年就制定了荨新
5、中国首部婚姻法。家庭是泶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V的科学调整和稳定是社会进谷步、文明昌盛的标志。其后的修改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臌出现后作出的。政治制度的变革必然带来社会生活的变槿革。因而,修订婚姻法是顺荨势而为,是建立现代生活制度,巩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V的重大举措。应该看到,沼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辛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在得饽到引进的同时,一些不良生屮活方式也乘机涌入,封建思朋想沉渣泛起,部分人在生活酮富裕之后“饱暖思淫欲”,揖抛糟糠,包“二奶”,养小孔蜜,找情人,极大地危害了嘧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限制
6、颢和制裁这种破坏婚姻家庭关ň系的行为,维护健康、文明醴和先进的婚姻家庭关系在现轭阶段显得极为迫切,极为需萜要。近年来,我国的民法学州界和社会各界对侵害配偶权醑的损害赔偿救济问题,进行屉了深入的讨论,现在已经得瘊到了立法的肯定。新《婚姻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戊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饵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ㄋ(三)实施家庭暴力的;(镥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邺。”建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洒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瞢赔偿制度。20/20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和诉讼主体苹依照规定,
7、离婚损害赔偿龉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者”鹣,有过错者是无法请求和获炱得赔偿的。在审判实践中,爰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一方有无咆过错并非易事。在婚姻家庭券中,一方有可能因为另一方┆的虐待而产生婚外情,也可熬能因为另一方不关心而产生篪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㈧懒惰、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戋、赌博恶习、小偷小摸等产绽生婚外情,还可能因为另一橐方婚前的性行为而产生婚外情,甚至还可能因为对方有踯了婚外情而产生婚外情。在冂这些情况中,出现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固然是重大过错,但仅仅因为不关心太、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ョ就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蓼至被重
8、婚者、同居者、施暴豳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者猎赔偿请求落空,这不能不说设有失公允。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是大量桓存在的,如果在离婚案件中Q出现大量过错相对较小的一单方丧失请求权这一不良状况凳,婚姻法的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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