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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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几个问题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婚姻是男女网性结合的产物。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双方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配偶一方的过错是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应尽义务的违反,造成另一方精神上的损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及其《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权利主体是指离婚诉讼当事人中受害配偶一方即有过错方的配偶,义务主体是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损害赔偿诉

2、讼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且对方存在着过错。如果配偶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的,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笔者以为,这里的〃过错〃应作狭义理解,是指法定的过错即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利

3、情形Z—的行为。理由如下:第一、婚姻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的口愿结合。马克思说〃人是社会的动物。〃止因为人具有自然属性,是一种社会动物,所以在口常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存在着争执与纠纷。在婚姻家庭屮,难免会发生一方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或违背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的情形,夫妻双方总会存有或大或小

4、过错。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规范的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婚姻当事人小所有的过错都要进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否则婚姻关系Z间就没有是非的标准了。第二、婚姻当事人存在着的过错,并非都影响到夫妻关系的维系,只有某些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才会伤害夫妻一方的心灵,给夫妻一方的精神造成损害。配偶一方只能基于能对精神上造成伤害的过错行为向另一方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弥补自己的损害,从而慰抚心灵的创伤。rti于人感知能力的差别,对是非评价也有所不同,对于哪些行为是属于危害较大过错,哪些行为是不属丁•危害较大过错

5、,都应由法律统一来规范,从而有一个直观的、统一衡量尺度。(二)、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一般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屮,配偶一方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其须存在着法定的过错行为,即存在着《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Z小的行为。1、重婚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Z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4日法复[1994]10号文件规定,事实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乂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届生活或明知他人冇配偶者又

6、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届生活的违法行为。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屈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屈行为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通奸与娜居。对丁•有配偶者与他人娜居的,过错的配偶一方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司法实务屮已达成共识。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的,过错配偶一方的能否作为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一种认为是可以,另一种认为不可以。笔者倾向前一种观点。理由是(1)、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女并居是指有配偶势女双方或一方为非法的性关系目的但不以夫妻名义临时公开同居。

7、二者的区别在同居是否公开,通奸是秘密进行的而娣居是公开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H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屈〃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实际上是指除了重婚以外的女并居、通奸行为。(2)、虽通奸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秘密性,但无过错方配偶知其配偶方与他人通奸,其会感到羞辱、泪•丧,在精神上产生一定的痛苦,从而造成一定损害。对其精神的慰抚,需通过一定物质补偿來填补其心灵的创伤。3、家庭暴力行为。依《

8、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作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而言之有两种,即精神上的暴力和肉体上的暴力。精神上暴力通常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讽刺和咒骂等,肉体上的暴力上通常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捆绑、残害等。4、虑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虑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冇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1)、对于

9、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小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追究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对于此问题,也有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不宜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其理由是:(1)、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的主耍原因问题是道德问题,不应将道德调整的问题纳入法律范畴;(2)、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夫妻权利义务,但赔偿请求人与第三者Z间无直接法律关系,如果将第三人纳入离婚损害中,会人为地扩大、激化矛厉,造成离婚不再是配偶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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