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不当得利案件的法律适用困惑及思考

简论不当得利案件的法律适用困惑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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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不当得利案件的法律适用困惑及思考(作者:李俊贤  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不当得利是一项独立的债法制度,是民事案由当中与合同纠纷并列的、独立的一类纠纷,但由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立法与理论相对落后,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关不当得利案件的处理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相关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定位上。笔者从近期代理的一个不当得利案件展开,并结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考察以及对该制度自身的逻辑结构的分析,对我国不当得利案件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两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一次尝试性的探讨。  不当得利;适用;困惑  引言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

2、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虽然没有确切的不当得利概念,但《十二表法》第7条规定,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后来,大法官创立了“请求返还之诉”,以此来保护丢失东西而要求取回丢失物的权利人的利益。后世法学著作概括罗马法这一精神,称其为不当得利。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是相当匮乏的。在立法上只有《民法通则》第92条,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除此之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就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3、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该条也只是就不当得利所应返还之利益范围进行了解释,而且其解释本身在内容上也存在许多问题。可以说,我国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仅限于一个法条和一个解释。而一个法条去外加一条司法解释显然是难以承载起构造一项制度的任务的,因为“在法规范、法律规定、法条之间,法条只是组成各种法律规定之成员;而法律规定则又是组成法规范之单位。”立法的粗糙与落后,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困难,并由此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争议不断。  根据学者们的总结概括,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首先是取得利益,即当事人一方获得利益。其次是致人受损,指因取得利益而使

4、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第三个要件是因果关系,即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最后一个为无法律上的原因,既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  司法实务中,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一类主要争议就体现在四要件中“无法律上的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上。在不当得利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给谁就可能直接导致案件败诉结果由谁来承担,也就是说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将直接左右案件的审理结果,由此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一直引发不断的争论。  不当得利案件司法实务中的另外一个主要争议体现在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地位上,亦即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和功能如何,究竟它是具有

5、独立地位的一种法律制度还是仅具有补充性与辅助性地位与性质的一种法律制度?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与也将直接影响不当得利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也引发广泛的关注和争论。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个不当得利案件,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案件结果也经历了由胜诉到败诉再到胜诉,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的原因就在于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及不当得利制度功能、定位的认识上存在差异,这也引发了笔者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关注。  一、案情及主要争议  该案主要案情如下: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商业投资事项达成合作协议,并决定双方共同出资以乙公司名义进行运作。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将其出资以转账方式转账到乙公司账

6、户上。该投资事项最后以亏损而告终,甲乙公司进行了结算,甲公司应承担亏损68万元,甲公司确认了这一金额。此后乙公司将甲公司投资款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后退还给甲公司,同时应甲公司要求将全部合作协议撕毁。但在协议撕毁后,甲公司却否认双方之间曾存在合作投资关系,并将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说成是借款及还款且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将转款与退款的差额(即甲公司应承担的亏损部分)归还给甲公司,该诉求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此后甲公司又再次以乙公司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前述钱款。  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甲公司

7、在诉讼中仍坚持其给付给乙公司的全部钱款系借款,后乙公司归还了一部分,剩余的仍需归还,因乙公司否认借款,但乙公司却无法举证双方还有其他给付原因,因此,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受领的钱款构成不当得利。  而乙公司则对甲公司有关这68万元钱款的性质以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系借款关系之说法不予认可,并坚持主张双方系合作投资关系。同时,乙公司认为,通过甲公司的陈述可知,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账是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虽然该基础法律关系为何存在争议,但该给付行为绝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显然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二)甲公司在以借贷纠纷起诉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

8、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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