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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5]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土资源厅(局),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现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 环保总局 国土资源部 卫生部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 一、6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3、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 (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
4、损或受损最小; (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 (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四)实现目标 1.2010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1)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 (3)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
5、应达到当年抽放量的85%以上; (4)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10%以上; (5)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 2.2015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1)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3%;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矿的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5%; (3)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
6、,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 (五)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将下述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1)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指标;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废物资源化利用指标; (3)土地复垦率、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等生态环境修复指标。 (六)清洁生产 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先选用采、选矿清洁生产工艺,杜绝落后工艺与设备向新开发矿区和落后地区转移。 二、6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一
7、)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限制
8、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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