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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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

2、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  (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  (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  (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3、  (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四)实现目标  1.2010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1)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  (3)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应达到当年抽放量的85%以上;  (4)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10%以上;  (5

4、)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  2.2015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1)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3%;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矿的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5%;  (3)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  (五)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将下述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1)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指标;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废物资源化利用指标;  (3)土地复垦率、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等生态环境修复指标。  (六)清洁生产  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先选用采、选矿清洁生产工艺,杜绝落后工艺与设备向新开发矿区和落后地区转移。  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6、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

7、)内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1.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3.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内的

8、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  同时,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4.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还应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矿产资源开发设计  1.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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