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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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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专业:法学专业学院:法学院姓名:宋倩云学号:20121210764题目: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摘要: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因其犯罪手段的多样性而难以确切的认定。因而,我将对抢劫罪做一次详细分析和学习。关键词:抢劫罪概念构成认定正文:一、概念和构成要件A、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B、构成要件(一)、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
2、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a、暴力方法,是指对人身实施具有攻击性的打击或者其他强暴手段,意在排除被害人的抵抗,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夺取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手
3、段。如殴打,伤害,捆绑,强行的禁闭等。然而,在暴力的程度认定方面,我们认为其暴力手段只要针对被害人身体,剥夺被害人保护自己财务的实际可能就可以认为是暴力手段。其次,在暴力上限方面,即本罪情节中的“致人死亡”的理解,我们认为为了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杀死他人的,应定抢劫罪一罪。b、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c、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
4、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二、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
5、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
6、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三)、本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A、招摇撞骗罪冒充正在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及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B、强迫交易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的定性:从事的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
7、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C、绑架罪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
8、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D、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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