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占工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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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条例-住房公积金占工资比例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占工资比例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占工资比例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占工资比例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占工资比例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占工资比例住房公积金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3、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4、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

5、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

6、件的县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

7、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8、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  受委托银行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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