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ID:13815141

大小:5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2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_第1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_第2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_第3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_第4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区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爱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的居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

2、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多久消退和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

3、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信心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第九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居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

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5、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化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 缴 存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信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化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选手银行为本单位职工

6、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立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信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填充存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

7、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外负担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台票缴存额外负担为职工本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市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职工

8、个人缴存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