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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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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评类网站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以“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案为例PostedonzhaojingonDecember5,2010//LeaveYourComment网络的诞生使得传播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法律对信息的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总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近年来,点评类网站大热,此类网站收集了大量用户对商家的特色和风格的评论。但是,用户的点评受不受著作权保护?整个网站上所有的用户点评属不属于汇编作品?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点评类网站的生存发展。本文以“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为例,分析国内相似判例,对比国内外著作权认定方法,探
2、讨点评类网站的著作权问题。本文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解释,还是从实践上需要,对点评类网站著作权保护最合适的还是《著作权法》。一、背景介绍“大众点评网”(http://www.dianping.com)是一家以介绍全国各地餐饮美食、休闲娱乐、酒店住宿场所的网站,号称“全国最大的城市消费指南网站”。其最大特点就是收集了大量消费者对其所收录的商家的特色和风格作出的评论。这些评论或简或详,但都出自消费者之口,是消费者的真实体验。由于这些点评真实、客观,使得该网站成为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商家的有效途径。“爱帮网”(http://www.aibang.com)号称“是中国最大的本地
3、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搜索帮助消费者进行“生活搜索服务”,其搜索的内容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餐饮娱乐、休闲住宿是其搜索服务的主要内容。其提供的内容来自包括“大众点评网”在内的众多信息网站。尤其在餐饮服务等信息方面,“爱帮网”引用了大量发布在“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很多点评基本上是全部或大部分引用,只是在每条点评信息的右下角以不显著的方式标明该点评在“大众点评网”上的出处。笔者在爱帮网输入“国贸”、“王品台塑牛排”,找到了相应的商户,点进去就是就其的点评(如下图)。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条是“贪嘴熊猫”与2010年4月21日在“大众点评网”发表的,其后是“
4、喜宝”和“m猫猫m”4月21日、4月19日在“大众点评网”发表的。在点评的第二行都有“大众点评”,但点开“大众点评”,页面跳转的是大众点评网的主页,而不是该条点评所在的网页。为了对比,笔者在大众点评网也输入“国贸”、“王品台塑牛排”,也找到了相应的商户,大众点评网上的点评已经更新到2010年6月9日了。笔者翻看之前的记录,找2010年4月21日,也发现了“贪嘴熊猫”、“喜宝”和“m猫猫m”的那三条点评,如下图。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大众点评网内容和爱帮网上一模一样,但是它多了一些其他的信息,如“人均”、“口味”、“推荐菜”等,而且大众点评网上的用户都是有头像的,说明注
5、册信息比较完善。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爱帮网上的信息是复制于大众点评网。二、案情发展2007年底,大众点评网发现爱帮网未经许可在其网上大量发布大众点评网数千家餐厅的点评内容用于经营。大众点评网多次要求爱帮网删除侵权内容未果。最终将爱帮网告上法庭。2008年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1]],认定大众点评网中的餐厅简介和用户点评内容整体上构成汇编作品,爱帮公司侵犯汉涛公司著作权事实成立。随后,爱帮公司提起上诉。2009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2]],认定大众点评网中的餐厅简介和用户点评信息整体上不构成汇编作品,而对
6、于构成作品的用户点评信息,其著作权由汉涛公司和用户共同享有,汉涛公司单独提起诉讼,在诉讼主体上缺乏适格性,故驳回起诉。2009年12月,大众点评网以爱帮网使用其商户介绍和点评内容侵犯著作权为由,再次将爱帮网告上法庭。日前这起著作权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这个案子为什么在一审和二审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本文将就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结合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同时对比其他此类型的案件,探讨点评类网站版权保护的现状。三、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一)用户点评信息是否构成作品:一审法院认为其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对此,该案的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7、大众点评网中针对餐馆的内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情况介绍,另一部分是网友点评。其中情况介绍是大众点评网的工作人员在网友点评的基础上通过系统规整而成的,而网友的点评内容也是各有特色,故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虽然针对一个餐馆的多个点评内容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复,但因表达方式和能力的不同,重复并不影响对每条点评内容具有一定独创性的认定。基于此,大众点评网的工作是收集、选择和编排网友的点评内容,并将上述内容汇集整理成一个整体信息,故每一个餐馆的整体信息都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汇编作品的特点,汉涛公司作为该网站的经营者应享有这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认定截然
8、相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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