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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执行立案时未提出迟延履行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执行立案时未提出迟延履行金嗣后再单独提出申请的行为一、案情2008年6月7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何卫国驾驶黑12937号解放平头车由绥滨县去萝北县宝泉岭农场途中,在会车时,其车右前角撞至被害人刘刚自卸车左后解,自卸车被撞入路右侧沟内,刘刚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何为国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愿意对被害人刘刚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双方于2008年8月2日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何为国赔偿死者家属于红波等人135,000.00元,被告人何为国于协议达成当日给付110,000.00元,2009年12月31日前给付剩余25,000.00元。 二、执行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何为国未依
2、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于洪波等人于2010年1月21日向萝北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何为国给付剩余25,000.00元,但未提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申请。萝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何为国赔付给死者的110,000.00元全部是高息借款,并在执行前也没有还清,现靠给人开车为生,申请执行人于洪波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均不属实,经做双方工作被执行人何为国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洪波等人2,500.00元,直至剩余25,000.00元给付完毕,并由何为国的雇主为其担保,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直接时给付执行款。当被执行人何为国将最后一笔执行款交到法院后,申请执行人来
3、法院取款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针对迟延履行金要求法院立案执行。三、争论焦点:申请执行人于某在领取执行款款时能否就迟延履行金再单独提出执行申请? 四、审查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执行人。 第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亦即迟延履行金制度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制度,迟延履行金能否单独提起,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私法领域,“法无名文禁止即为权利”;迟延履行金制度在于惩罚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允许申请执行人单独就迟延履行金提出执行申请,可彰显迟延履行金的惩罚功能。因而,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就迟延履行金单独提出执行申请。 第二种观点认
4、为,综合从迟延履行金的性质、权利的特征以及执行效率、执行工作稳定性等因素考虑,申请执行人不能针对迟延履行金单独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否针对迟延履行金单独提出执行申请,其理由如下: 首先,迟延履行金的产生具有依附性、依赖性和非独立性。从立法本意上讲,迟延履行金的法理根基在于督促履行义务、惩罚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其产生需具备法律文书已生效、债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两个条件,法律文书未生效、债务人已为给付以及在诉讼期间不产生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产生完全依赖于生效文书所确立的债务未被履行,其生成的此种特点使得迟延履行金之给付申请请
5、求应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债权一并提出执行申请。 其次,迟延履行金本质上属于私权,私权的特征在处分性。迟延履行金是一种惩罚手段、制裁措施,该利益最终归属于申请执行人,从这一点讲,迟延履行金与其他民事权利并无本质区别,权利人可得自由处分。在申请执行立案时,经法院释明,申请执行人未要求给付迟延履行金的,应当视为其已放弃了对迟延履行金的执行请求,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诚信,恪守诺言,在其已以默示行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不得再行反悔。 最后,执行工作讲究效率和稳定性。若在执行阶段允许申请执行人单独针对迟延履行金提出执行申请,则会导致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标的处于不确
6、定状态,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如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的内容无法确定,甚至会加剧当事人间的对抗性,不利于执行工作的稳定性。若在案件已执结的情况下允许申请执行人针对迟延履行金提出执行申请,则导致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重新提起、已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需重新签订和解协议、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需重新计算标的,由此会对执行工作效率造成极大的影响,也会导致案件执行处于不稳定状态。 因此,执行法院同意第二种观点,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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